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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明确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多方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吉林工伤保险改革力度大
//www.workercn.cn2016-08-01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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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柳姗姗 彭冰)“建设单位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许开工建设”“对无争议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医疗费用结算手续齐全的,经办机构要在5日内办结,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医疗费垫付压力”……日前,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该省近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此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施工企业可按建设项目参保,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5‰为基准费率计缴工伤保险费,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同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时间等。

  “过去,我们只能通过商业机构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成本高、理赔额度小,而且程序复杂、条件苛刻。政府出台工伤保险改革措施后,这些问题迎刃而解。”长春吉源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晓东对记者说。

  据了解,近年来,吉林省大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出了诸多有力的改革措施。比如,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0种可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基础上,将“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等4种情形亦列入了工伤认定范畴。该省还规定,在进行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必须先行垫付医疗救治费用;其中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承担50%,以最大限度减少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吉林省在改革中明确提出,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础上,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补助金。同时还规定,患职业病职工群体在按照伤残级别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在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补助。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鉴于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无力派人护理,吉林省也作出了细化规定——如用人单位不能派人,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受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用。

  “国家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不变。我们明确,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标准。”吉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天平介绍。

  据悉,吉林省还完善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机制,由国家规定的“适时调整”明确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迄今,该省已连续4年调整了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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