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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用法治思维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专家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www.workercn.cn2014-12-12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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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于用宪法精神引领国家治理

  ■袁峰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领性的重要意义,当前要善于用宪法精神引领国家治理,用宪法思维谋划国家治理,用宪法方式推进国家治理。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它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国家根本制度、国体、政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及其相互关系等与国家治理紧密相关的事务。现行宪法不仅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活动的根本准则,也是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基石;不仅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制层面的最高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都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我国现行宪法先后4次以修正案方式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国家治理活动必须恪守宪法确定的理念、原则与体制。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注重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与组织人民按照宪法与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与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立法机关在对立法草案审查、审议时要确保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同时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合法性(合宪性)审查,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要发挥宪法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宪法的力量在于其有效实施,宪法实施需要强化宪法监督的功能与效力。四中全会《决定》中不仅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而且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方向。宪法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制度形式体现出来:一、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说明书”,为了避免对其涵义产生不同理解以及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各行其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精神对其抽象性、原则性的内容作出权威解释。二、违宪追究制度。《决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三、人民参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也有参与宪法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参与宪法监督是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当前要注重发挥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民主监督作用,组织与引导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人士在宪法实施方面建言献策;拓展公民和组织有序参与宪法监督的途径,建立对各类审查建议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

  依宪治国首先要求治国者、执政者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宪法要深入民心,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为,首先要从“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变成国家公职人员内心敬畏的对象,变成国家公职人员自觉的行动。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和维护宪法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制度,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以推动执政骨干树立宪法意识,形成宪法思维。要建立提高领导干部运用宪法能力的制度,把能不能遵守宪法、严格依宪办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等。

  强化党内法规,锻造法治中国坚强领导核心

  ■周敬青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只有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内在要求,建立起完善的执政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才能树立起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形象,锻造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团结带领人民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近年来,中央开展了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总体部署,对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那就是要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要坚持党内法规创新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党员成为党内法规创新的主体,使党员对党内法规产生强烈的认同心理。要坚持党内法规创新内容的科学性,使党内法规制定正确反映党的建设规律,不断增强党内法规的前瞻性、预见性和相对稳定性。要坚持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在党内法规创新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从严治党和党规党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把党内法规作为维护某些人既得利益及特权的工具,尤其要注重对党内权力结构的严格规范。要坚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相衔接。通过几年的努力,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相协调、相配套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执政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真正落实到位,打造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强领导主体。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取决于其执行力,其价值也要在执行中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党内主要法规制度逐步齐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遏制“四风”等揭露破获了一系列大案要案,涉案者上至个别党和国家领导人,下至基层小官巨腐。这些典型案件的发生,揭示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存在问题,也暴露出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应当引起我们深思和警醒。只有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才能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党内法规执行不力、违反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从而保障党内法规得到严格遵循和实施,保障党承担起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主体责任。

  要彰显党内显规则的正能量,剔除党内潜规则的负作用,营造清正廉洁的党内法规运行的政治生态环境。党内法规只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要坚持清正严明,形成正气弘扬的大气候,让那些看起来无影无踪的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不能轻视党内潜规则对党内法规运行环境的影响。党内潜规则使党规党纪的显规则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党内法规扭曲走形;党内潜规则与党内法规的价值理念大相径庭,冲击着党内政治观念和组织观念;党内潜规则助长“逆向淘汰清官定律”,使党内政治生态环境恶化,扭曲党员的人生价值和是非标准;党内潜规则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法治、公平、规则等基本理念难以得到彰显,社会的道德基础变得脆弱。只有破除党内潜规则,才能为党内法规的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要树正气、养大气、克邪气,以优良的党性抵御党内潜规则的影响;要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要树立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信仰,自觉维护宪法和党章的尊严和地位,把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高度尊重,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信仰。在党内,要大力培育敬畏党内法规制度意识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文化,营造清正廉洁的党内法规运行的政治生态环境,使党始终沿着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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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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