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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软法实现柔性治理
陈吉利
//www.workercn.cn2015-02-09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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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而言,软法是指没有法律强制效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有实际约束作用的行为规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正是软法最深刻的效力根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既应包括“国家硬法”,也应包括“软法”。

  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离不开健全的硬法体系。然而,有一些领域和环节,例如像社团自治、社区自治等这些被认为是社会自治的领域,以及一些微观的程序环节,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会受到限制。为防止出现“法治真空”,运用软法进行柔性干预,不仅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也是必然选择。软法及柔性治理过程,从事件本身出发,通过信任、协商来达成共识,实现治理目标。在这一过程中,行为规范得以扩充,行政透明度得以提升,规范合法性得以充实,行动效率得以提高,不仅弥补了单纯硬法管治的不足,更能从整体上提升治理绩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软法的运行机制正进一步得到充实完善。在法的创制上,多元主体可以通过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形式独立创制软法;在法的制定程序上,公众参与立法、第三方评估、立法协商和沟通等多种方式得到认可,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执法环节,以社会强制和自愿服从为特征的多样化实施机制被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行政决策机制、利益制约与激励并用的文明执法方式和开放民主的社会监督受到肯定;在司法领域,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成为司法改革的着力点;在守法领域,深化基层组织和行业组织等社会主体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的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成为软法实现机制的集中体现。

  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进一步发挥软法作用,还需要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说,党的领导是通过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来实现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需要具体落实在软法与柔性治理上,其具体落实路径需要进一步总结。

  建立统一的规范审查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法,硬法与软法都要遵循宪法精神。当前,我们应建立健全宪法之下统一的规范审查机制,完善软法合法性审查机制。在实践中,我们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硬法审查的机制和标准。但是,这一套机制和标准能否移植到软法领域,亟须研究。例如,软法与软法的冲突与抵触的标准、审查主体和程序等问题,都还没有现成的答案,也还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协调软法与硬法。这里存在几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首先,硬法与软法的功能不同,那么,究竟哪些领域必须由硬法来调整,哪些领域适合软法来规范?其次,依从现代治理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软法机制具有开放性与灵活性,通过软法实现硬法任务,在制度和理论上得到认可。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法治框架内,硬法软法化的过程存在偏离硬法主旨的危险,如何规避?第三,软硬法实践的相互承认问题。需要处理好硬法行为在软法中的效力,以及软法行为在硬法中的效力。(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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