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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华:做法律援助充实了我的律师生涯
赵竺安
//www.workercn.cn2017-05-09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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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在大学做法律老师的他突然华丽转身,当上了一名律师,并且主动报名,当了静安区法律援助员,每年都要承担十多起法律援助案件。说起这段经历,他坦然相告,放弃老师职业,投身律师这行,主要就是想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实战中;而做法律援助员,无偿代理劳动争议案,因为他出身农家,能够用法律帮助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他就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朱建华律师,一位擅长解决劳动争议、房屋和经济纠纷的律界新秀。

  代理报社批评案

  很凑巧,担任法律援助员之后,我代理了多起劳动报劳权周刊曾经报道的批评案件,给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2016年12月接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让我援助一起劳动争议案。  我赶去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这个职工是位工程师,被一家实业公司聘用后,一直认真工作。哪知,天有不测风云,继他妻子患上癌症后,他本人也患上了癌症。由于他年满55岁,用人单位希望他办理提早退休,他不同意。于是,用人单位先停发他的疾病救济费,后又在他本人未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办理了退工手续,还停缴了他的社保。初看这个案件,是铁板钉钉的用人单位侵权案。可是,他提出的按时发放疾病救济费、拖欠疾病救济费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请求,区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一项都未支持。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经过一再询问,我才摸清了案情。原来,这位职工提出的是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15日期间的权益,但2016年9月22日,他去招聘市场应聘,被一家单位录用,同年10月9日,又办理了退工手续。而这段经历,恰恰又被原用人单位查出,并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据,递交给仲裁委。仲裁委也据此认为,他既然与另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与前面一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也终止了。

  一个简单的案件因一个“意外”,竟然变成一个极其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该案后,我彻夜难眠,陷入深思中。首先,一个身患癌症、年已55岁的职工,为何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招聘市场应聘呢?显然,原用人单位一再拖欠疾病救济费,使这个夫妻双双患上癌症的家庭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他只能拖着病躯外出“打零工”。那么,“打零工”的行为,能否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便算,又能否视为双重劳动关系?

  其次,按劳动者的说法,他没有去应聘的那家公司上班,只是提供一些技术咨询,这样的形式,是否更符合劳务关系呢?

  在一审法庭上,我就此展开了论述。我认为,劳动者走到今天这一步,完全是原用人单位“逼”出来的,老板不让他进门,每月的疾病救济费拿不到,看病医保被停……恰恰是企业有错在先,才导致职工从事劳务工。

  第二次开庭时,对方答应调解,我便提出了当事人的主张。对方不同意,一直协商到中午12时,当事双方终于在调解书上签了名。

  案子结束了,我走在回事务所的路上,心潮起伏:当前,法律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但具体如何认定,相关条款尚不清晰。随着新型用工关系的增多,法律部门应该尽快打上这一“补丁”。劳动者虽然因用人单位的“潜在”逼迫,而外出寻找工作,但这种行为一旦为用人单位获悉,必然增加双方之间纠纷的对抗性。因此,劳动者必须慎行。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都应该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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