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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女性与宪法
//www.workercn.cn2015-03-25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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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难想象,知性、细腻、温柔如水的女性,与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能有什么关联呢?二者在“生育”意义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女性孕育生命,而宪法孕育其他法律的生命,除此之外,似乎就没有什么可聊的话题了。

  其实不然。

  2012年12月30日,一位名叫贝雅特的犹太女性在纽约曼哈顿家中与世长辞,将世人的目光再度投向她于1946年赐予日本的那份厚重“礼物”。二战后的日本,女性完全受制于男性,“丈夫都必须走在前面,而妻子一定要在三四步之后紧紧尾随”。担任日本和平宪法起草工作的贝雅特,在随后的一周时间里,凭着内心对生命的尊重,将“法律面前两性平等”“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等女性权利条款坚持写入日本和平宪法。

  一位并非法学专业的22岁年轻女子,送给日本的“礼物”足以载入史册。在女导演藤原智子倾力完成的电影《贝雅特的礼物》中,我们看到了一种对生命平等的信念坚守。这段历史充分说明,宪法的精神从来不是来自装帧精美的宏大学理体系,而是源于人类最初始、最本真的良知和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与其说贝雅特是在用“历史的智慧”去写就日本宪法,还不如说她是将生命的体验融入宪法文明。

  说一个人的一周改写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这或许有些夸张;但在宪法汇聚人类价值尊严的历史过程中,女性不可否认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第二届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的夫人阿比盖尔·亚当斯就为女性争取与男性同等的权利,积极推动将女性选举权写入“1787年宪法”。如果没有女性的觉醒与推动,宪法的文明或许不会像今天这样完整,人世间最为值得争取的平等与尊严或许还有残缺。

  历史上,柔弱的女性为宪法提供了精神养分,充实了宪法的价值内涵;现实中,文明的宪法又反过来影响广大女性的生活,推进社会向更为平等、更有尊严的方向前行。在很多国家,教育、工作、生活中对女性的歧视,很可能会被作为一种违宪行为受到追究。正是宪法,将女性从男权主义的束缚下完整解放出来,以独立的人格与平等的生命形象走上世界舞台。

  中国历史上也存在极大的男女不平等,这一切的改变也鲜明烙印在了宪法文本上。1949年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就提到女性权利,1954年宪法则把女性权利条款正式写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中,现行宪法更是对保护女性权利作出一系列规定,并且由此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和法律为女性确立了“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使其获得了与男性一样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总是容易受到伤害,例如教育的歧视、家庭暴力、工作的区别对待等等。如果女性的财产可以随意被忽略,女性的自由可以随意被侵犯,女性在生活中总是“低人一等”,那么伤害的不只是单个女性的权利,更是整个弱者群体的尊严,是守护生命价值的宪法的权威。宪法为女性营造出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有待于女性自己去积极捍卫。

  都说女人如水,水的特性是柔而持久;都说宪法是最高法,最高法的特点就是要有刚强度。二者之间其实隐含着一种宪法实施的关联:宪法的刚强依赖于尊重宪法、守护宪法的耐力。女性不仅在宪法的内容上改写历史,更应在宪法的实施上,复活女性的主体性,以持久耐力去塑造宪法的刚性,让宪法保护下的女性权利和尊严,真正走进生活,成为生命健康成长的最高价值准则。(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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