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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杨海涛//www.workercn.cn2014-09-03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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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提示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期,同时也是劳资关系的矛盾凸显期。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转型,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劳资双方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习近平在出席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会时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由此可知,只有进一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才能早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劳资关系。首先,权威机构要做好顶层设计。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政策指导下的产物,所以相应的,中国的劳资关系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必须与国家层面的高端设计相符合。为此,必须从理论上对中国劳资关系问题作出权威解释,必须在主流意识形态中找到它的位置。劳资关系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政治关系。要想使这种关系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社会主流地位,具有社会普遍性,并且外化为一种“社会秩序”,必须有国家权威机构的强力贯彻。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国家机器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的某种有序状态。因此,国家对于劳资关系的顶层设计是责无旁贷的。

  其次,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构建和谐健康、共赢共荣的劳动关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企业的责任。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建立和维护和谐劳资关系的正能量。在实践当中,对于许多优秀企业在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必须积极引导、善加保护,不断宣传和扩大其影响,从而形成一种劳资合作共赢的劳动关系信念和良好氛围。

  再次,增强广大劳动者及其组织力量。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一种基本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不能见“法”不见人。广大工人群众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期盼至殷。“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从本质上说应该是千百万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亿万群众参与的、在反复实践中不断接近真理的伟大进军。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参与设计、参与实践的主体力量。因此,只有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使大家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并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博弈力量,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才有可能真正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最后,建立“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在发达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办法通常是依靠“劳资双方”协商,协商不妥,再由政府出面协调。我国《劳动法》虽然规定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但实际上这种“三方机制”尚未实际形成,更没有规范运作的机制和监督程序。因此,当务之急是贯彻落实《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机制,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资合作机制。

  中国现代意义的劳资关系还刚刚起步,只有短短30几年的时间,但晚有晚的好处,这就如同“一张白纸,没有负担”,可以做出最现代、最超前、同时也最符合中国国情、最具有扩展空间的顶层设计。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历史赋予我们的这个大好时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把这项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工程”设计好、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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