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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向源头延伸的思考和建议
张厚清
//www.workercn.cn2015-09-03来源: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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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进一步强化道路货运治超工作,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源头延伸,是国家、社会和管理部门的共识。也是实现行业监管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必然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货运源头单位 超限超载治理 运管源头监管 公路安全畅通 思考 建议

  1、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

  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就巨大,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也愈演愈烈,不仅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据公安机关统计,每年约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仅仅通过更换高压轮胎、加厚钢板、加高车厢板等措施来实现超限超载运输,而车辆本身操纵、制动、动力和传动系统仍保持出厂配置,长期超负荷运转后,车辆制动性能和操纵稳定性下降,极易出现制动失灵、离合器烧坏、传动轴脱落、断裂、爆胎等突发性故障,成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2)严重破坏道路交通设施。研究表明,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损坏,与车辆轴载质量呈几何级数增加,极易对路面、桥涵造成灾难性破坏。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损坏,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和大、中修周期,增加了小修工作量,大大增加了公路养护、维护成本,也经常使公路陷入边修边坏、屡修屡坏的怪圈。因此,治理超载超限的直接目的是保持公路的良好状态,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保证公路交通的畅通无阻。

  (3)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大吨位车辆运输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部分人带头超限超载,获取高额利润,而守法经营者获利空间缩小,最终导致整个运输市场秩序混乱,形成了“越是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是超载”的恶性循环,严重危害了公路运输正常的市场秩序。

  2.加强源头治超工作的必要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源头延伸,是国家、社会和管理部门的共识。也是实现运管行业职能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1)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性质所系。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主要从事煤、铁、有色金属、焦炭等矿产品和水泥、砂石等建材生产加工企业,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物流站场,以及其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超限超载车辆一旦上路,就会对路面、桥梁产生极大伤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严防死守不如防患未然,货运源头单位作为货物装载的主要场所和货物运输的起运点,有责任、有义务也更有可能将超限超载遏制在摇篮,将危险消灭于萌芽。

  (2)货运源头单位规范装载义务所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货运源头单位是货物运输行为的托运人,部分货运源头单位同时还是承运人,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打击无证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内部管理义务。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所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3.强化源头管控的措施

  货运源头单位是超限超载的源头,也是治超的难点所在。抓治超必须抓源头,如果源头抓不住,只能是管一阵、好一阵。全部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实施路面管理,短期可以,长期很难做到,稍有松懈,立即反弹。

  (1)明确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由当地运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驻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2)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一是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不得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为改拼装车辆装载货物。二是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三是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存根登记车号,“三单合一”(称重单、装载证明、砂石票单)订好后交驾驶人,驾驶人核对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并记录该车离开时间。

  (3)加强运管机构源头监管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二是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建设源头监管站,具备称重、监控、远程传输功能,配备简易或永久性站房、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地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系统、管理系统运行的必需设备。三是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四是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协助货运源头单位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

  (4)建立源头治超与路面执法联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机构。抄告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牌号和道路运输证号、违规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作者单位:霍山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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