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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
朱全宝
//www.workercn.cn2016-04-13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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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不稳,天下难安。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事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组织作为群众共建、公民共享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为活跃地方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推进社会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注意到,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正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公信力不足、治理经验缺乏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比如创新动力不足、与政府衔接不到位、监督管理缺乏细则等均是导致治理低效的制约因素。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正视不足、找准方向、明确路径,以实现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治理有效之双赢。

  合作与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总体思路

  合作是导向。中外社会治理的经验表明: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元素和基本趋势。当前,有的地方政府“视权为命”“惜权如金”,从根本上说是理念创新不够、观念转变不强的缘故。因此,应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优势,奠定合作治理的思想基础。应当看到,社会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均有用武之地和精彩表现。社会组织能够协调政府与公众之间、政府与法人之间、人与人之间、利益群体之间等各种关系,以避免摩擦、减少矛盾、消除对抗,最终达到双赢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政府应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把一部分行政权力剥离给社会,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并划定合作治理的领域和范围。

  激励是动能。政府一旦把权力下放,社会组织是否愿意“接手”?应着力构建激励机制,提供合作治理的动力源泉,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合作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项目带动、政府购买”等方式,不仅使社会组织得以快速成长和发展,也大大提高了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兴趣和动力。因此,我们可以改变传统单一的资金供给模式,构建一个以项目驱动为基础,资金协助为补充、激励标准层级递进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和平台的搭建,既能提供合作治理的物质保障,也可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

  创新与法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路径

  创新是灵魂。一要创新参与模式。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美国、德国、日本等有成功的经验,国内北京市东城区、徐州市云龙区、宁波市北仑区等有优秀的案例,“项目承接”“公益创投”“红领之家”等均是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有益探索。通过参与模式的创新进而推动社会组织治理创新,让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使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得以凸显。二要创新监管模式。可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评估机构,打造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对社会组织实行动态的监督评估。同时,政府可实施公众满意度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运用群众的口碑、投票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实时的监督。

  法治是保障。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要依法进行,也需要法治保障。首先,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立法。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我国宜采取“统一立法+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职能,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衔接机制、监管机制等予以统一规定。同时,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社会组织进行专门立法,此有利于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保持自身优势,实现多样化发展和创新性治理。其次,创新要依法,政府应尽快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活动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保护,用法律的权威捍卫其正当权利,让创新治理不偏离法治轨道,始终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此外,政府应出台配套措施和办法,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使社会组织尽快达到参与社会治理所需要的社会认同度。

  信任与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现机制

  信任是治理网络得以维系的基本要求。社会组织只有获取政府与社会的信任,才能真正嵌入社会治理网络之中,才能减少集体行动的阻碍,进而维系社会组织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局面。为此,政府须坚持两大原则:一是以信息公开作为立信之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社会组织的运行状况和治理情况只有让社会了解、受公众监督,社会组织才能赢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合理评价和有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美誉度才会随之提升。二是以能力建设作为守信之本。信任源于实力,社会组织没有治理能力,又如何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赖?社会组织的自律能力、治理能力、服务能力等均是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会救助、维权维急、公益慈善等社会治理活动,治理能力得以增强,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

  扶持是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重要支撑。当前,各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总体来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范围较为狭窄、扶持机制尚未成型。为此,一要顶层设计,实施系统的政治扶持。如出台相关政策、转变政府职能、下放行政权力、简化登记审批等,打出政治扶持的“组合拳”。二要多方筹措,提供充分的经济扶持。政府可以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精准帮扶”,根据新出台的《慈善法》,重点加大对公益慈善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为社会治理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三要统筹兼顾,建构综合的培育体系。地方政府可以建立若干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让社会组织得到专项培育,此外,要加大对社会组织成员的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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