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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应成为依法治理劳动关系的排头兵
//www.workercn.cn2015-05-21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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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主、劳动者、工会组织理应是法定的市场主体,也是因为市场机制作用让这三个主体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实现优化配置,才依法构建起现实的劳动关系。这样企业主、劳动者和工会组织间也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三角关系,形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三对关系,这三对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着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主导的资本利润最大化和工会组织代表会员主导的职工利益最大化,通过依法有序博弈必然会寻找到相对的平衡点,即是三方主体共同需要的和谐劳动关系。然而相对于企业主、劳动者两个市场主体,工会组织的市场化发育程度还远远不到位,因此,“资强劳弱”的格局将长期存在。怎样改变这种现状,我们认为工会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应该选择积极主动参与依法治理劳动关系,其目标是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充分发育转型,成为依法治理劳动关系的排头兵。工会组织要积极植入集体谈判制度,推动建立并形成三方主体间自主协调机制,让劳动关系走向和谐发展的法治轨道。

  一、在推动劳动关系依法运行中,工会必须要找准定位,提升能力

  1994年7月5日首部《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劳动关系步入依法调整时代,同时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主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工会组织作为劳动关系法定主体之一,必须做到准确定位角色并积极发挥作用。

  (一)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决定着工会组织是劳动合同实施的监督者。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到位,决定和影响着劳动关系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工会组织要指导帮助会员职工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纳入法治的轨道上。要把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学习宣传、运用落实纳入依法治会的重要内容。要把预防和处置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会组织的突出职能。

  (二)企业主与工会组织之间依法建立的集体劳动关系,决定着工会组织是集体合同实施的主导者。在集体劳动关系格局中,工会组织成为了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之一。工会组织要肩负起这一法定职责,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特殊用工等方面依法向企业发出要约,经过平等的集体谈判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并细化明确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重要的是工会要采取多种措施主导和监督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事项。对于恶意违约、不履行企业义务的,工会组织要依法提起仲裁、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工会与职工之间依法建立的会员关系,决定着工会组织是会员职工信托责任的履约者。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是会员职工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一定要肩负起会员职工的信托责任,为我们在参选时的承诺去努力工作,真正成为会员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和“娘家人”。要通过开展定期的会员评家工作,切实建立起工会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工会干部的履职综合素质。

  二、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工会要积极反映其鲜明的权益主张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确立了工会在区域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具有了平等的法定主体地位,必须要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一)要在会员职工的诉求中去筛选工会组织的主张。在条件成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作平台上,要建立定期联系会员职工机制、搜集会员职工诉求机制、筛选转换为工会主张机制、定期向会员职工反馈诉求运用情况机制。上级工会要准确锁定会员职工“三最”的利益问题和现实问题,并汇聚成为工会的主张。

  (二)要在党政工作的大局中去把握工会组织的主张。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在“想什么”、会员职工在“盼什么”、需要工会组织“干什么”这三方面交集中去找结合点、去把握工会组织的主张。立足这样的原则既能满足会员职工的诉求,又能在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盘子之中得以支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应从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去不断寻找工会工作的结合点。

  (三)要在年度发布的蓝皮书中去支撑工会组织的主张。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会工作科学的运行机制,防止机关化、行政化、官僚化倾向。要推动工会工作方式由定量向定性转变,全面推行项目化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机制、预警机制等。要建立健全工会工作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等,实现年度定期发布工会工作“蓝皮书”,推动工会“精准”自己的主张,去影响政府社会政策的制定和走向,维护好职工的整体利益。

  三、在构建现代劳动关系格局中,工会要更能代表职工,成为资方的谈判对手

  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和2015年1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显示,新时期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要更加突出,提出要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性“职工之家”。这就要求各级工会在实践其维护职能方面要下功夫、出实招。

  (一)高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旗帜去凝聚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原生职能,也是工会的神圣职责。要高举维权旗帜,实现与会员职工的利益认同来凝聚职工。要脚踏实地地为会员职工解难题、渡难关、办实事来团结职工。要动员更多的资源和手段维护好会员职工的合法权益来培育引导职工的工会意识。

  (二)切实落实“三个着力”激发基层工会组织活力去吸引职工。激发出基础工会组织的活力,是解决好服务会员职工“最后一公里”问题。党中央明确提出了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的“三个着力”工作方针,要把工会机关的领导、政策、资金、资源等下沉到基层,筑牢基础,让工会围绕职工转,让职工跟工会走。

  (三)新时期工会干部一定要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去维护职工。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因此,工会干部要主动认识劳动关系,积极面对劳动关系,依法解决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突出职工权益的维护上,不但需要工会干部的一种工作热情,更需要一种专业能力。要尽早规划和建设一大批工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让他们朝着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职业资格方向发展。

  四、在发展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新征程中,更要突出工会组织的角色取向

  2011年8月15日-16日,在国家层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部门首次联合召开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经验交流会,至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都进一步标志着在新时期发展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最能成为凝聚三方共识和社会共识的共同目标。工会组织要抓住历史难得机遇在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中勇当排头兵。

  (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追求的最大维权目标。劳动关系三方主体是共存于劳动关系之中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只有在劳动关系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下,才能获得各自最大的追求目标,职工才能获得最大的权益。因此,工会组织最大的维权目标就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扭转“资强劳弱”的被动格局,工会组织应抓住历史机遇依法改革弱势的地位,主动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自身能力。

  (二)工会组织要推动劳资双方依法博弈,引导各自主体获取利益最大化时需考虑对方利益。 经济学上有一个观点叫做“利己又不损人”,劳资双方在获取各自最大利益时,如果任何一方损害了对方的合法利益,劳动关系不仅不会和谐,反而会走向冲突。工会组织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主动引导劳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博弈各自的利益时,都要始终兼顾到对方的合法利益,不管是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这样的博弈结果,使得我们共同建造的“船”和所承载的“梦想”才会驶向我们认同的彼岸。

  (三)植入集体谈判制度,推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依法自主协调,工会组织要有新作为。用人单位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与运用是工会组织走向谈判的重要标志,使得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可能。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抓大育小”的分类指导的工作理念,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大企业纳入实名制清单管理,在充分夯实“两个普遍”的基础上,运用工会综合性资源和手段探索植入集体谈判制度。对中小型企业可采取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联会基础较好的平台上探索植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促进其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建立起自主协调机制。(作者单位:周霖临 遂宁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何春林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彭军 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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