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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之花能否长出善之果
沈海平
//www.workercn.cn2015-08-05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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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往往比戏剧本身更富于戏剧性,也更为传奇。近来媒体热议的“最美乡村教师”郜艳敏的故事,即是如此。其所以“传奇”,是因为一个悲剧故事却有着一个喜剧化的结局。这种不常见的因果联系也造成了一个伦理困境:如何看待“恶之花”结出的“善之果”?

  故事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1994年,郜艳敏被人贩子拐卖到了河北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一个几乎与世隔绝的山区。据她此前向媒体记者表述(后来有改口),其多次试图自杀、逃跑,但都未成功。2000年,在村内缺乏师资力量、村里的孩子们面临失学的情况下,作为村里唯一上过初中的她成为村里的代课老师。此后,郜艳敏以德报怨,扎根大山,投身乡村教育,她的事迹被当地媒体广泛报道;2006年,她被评为“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她的经历甚至被拍成了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如何分析主人公郜艳敏的行为转变?如何解读这则颇具黑色幽默故事的“励志”意义?作为一个曾经失去对自己命运的掌控、并遭受各种折磨和虐待的被害人,郜艳敏如今已完全接受了命运的安排,并且也基本上谅解了那些曾经伤害过她的人,而且在现今的生活中找到了自己的角色定位和存在价值。通过这一案例,很多人联想到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其实,就当事人而言,目前的结局真的不是“最坏的”,她没有理由拒绝或者改变这一切。

  但是,我们能否将主人公的经历演绎为一则感天动地的“励志”故事,大力弘扬其中的“正能量”呢?从郜艳敏本人的行为抉择看,她本可以不接受、抗争命运给她的安排,逃离这一穷二白的山区,但是与作为加害人的买主的“同命相怜”,更由于山里孩子对于求知的渴望,促使她将自己的身心安住下来,使自己的命运与这大山连在一起。我们相信,这是出于一种爱,而非一种本性上的懦弱;而且爱自己的“仇人”更是一种宗教性的博爱情怀,非一般世俗的功利性的爱可比,更非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作用。然而问题是,我们能否把主人公的故事拿来作为一个“道德标杆”大加宣传呢?

  现今的社会也许道德资源过于稀缺,所以每每发现某个人性的闪光点,就拿来大树特树,刻意渲染。这样做当然没什么不对,但是一切故事都是有语境的,脱离了语境,故事的意义完全不同。主流媒体在渲染主人公郜艳敏故事中的“感动”元素时,却忘记了故事前后的因果联系。正如观察人士所言,媒体和地方政府只顾贩卖廉价的“感动”,而作为事情起因的人贩子的罪恶、主人公所遭受的侵害及与之所作的抗争都被忽略了,或者被轻描淡写。更让人不解的是,对于拐卖人口这种堂而皇之的罪恶为何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多年来无论媒体还是官方,竟然无人关心。“善之果”当然值得珍视和褒扬,但是如果无视培植它的“恶之花”则模糊甚至消解了是非善恶的边界。“被拐,反而成了最美的衬托;不去追究人贩子的责任,反而从被拐中发现并讴歌伟大,这是天底下最荒诞、最无耻、最无底线的行为!”话虽说得过于严重,但却反映了在当下中国道德下行、法治不彰情势下主流社会的一种道德焦虑。

  在任何社会,道德都是一种“善”,是我们应该着力加以呵护和培养的。但是道德是有前提的,这就是自由。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但“从自由的消极观念,即自由作为独立于一切其他东西的一种因果作用这个观念,过渡到道德的观念,只能通过自由的积极概念。换一句话说,我们必须证明道德是包含着自由的”。两者的关系是,自由先于道德,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前提;但另一方面,自由又须通过道德法则来确证。在中国古代,贞节烈女的行为是完全合于道德、值得褒扬的,但在现代社会却遭到否弃,原因在于,这是对“烈女”自由的限制甚或剥夺。当我们将郜艳敏封为道德楷模时,须知她当初作为被拐女,是不自由的;而今“最美乡村教师”的封号同样缩减了她的自由,因为这一切都是外部世界强加给她的,而非她自己选择的。(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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