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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腐见闻思(之四)
美国的反腐败机构
季美君
//www.workercn.cn2016-07-26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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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顾当今世界,似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像美国一样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们来这里追逐自己的梦想。尽管历史上,美国曾经历了殖民地时期和工业化时期的两大腐败风潮,但现如今的美国无疑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军事等实力领衔全球,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环境,抑或是教育资源与创新能力,皆可成为其他国家的典范。

  游学美国时,我曾特意与国内几位法学教授一起专门考察了美国数大顶尖法学院,其一流的图书馆设施、国际化的教师队伍、严谨踏实的学术氛围、多元化的学生背景、形式活泼的午餐会……无一不展露着霸主国家的风采。从北到南,绿茵遍地、鲜花摇曳、社会安宁、众生得乐,眼前的这一切不由让人想起在一次次反腐败浪潮中,曾出过力立过功的各类反腐败机构。

  美国是一个“有许多政府的国家”,全国各地的反腐败机构也五花八门。从宏观看,美国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都具有一定的反腐败职能,如国会除了制定法律外,还有权弹劾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官员和法官,同时经国会立法授权设立的专门负责反腐败的机构有50多个,这些机构都具有执行调查腐败的责任,其反腐权力分散至各个部门且相互制约,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检察机构。

  美国的检察体制不但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且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两大特征。在联邦一级,全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检察署,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署,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目前全国共有93名联邦检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s),联邦检察官由总统任命,接受联邦检察长的指导,但在其辖区内享有独立的检察职权。各联邦地区检察署的规模大小不同,内设机构也各不相同,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在州一级,共有2700个州检察署。另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城市检察机构,加上联邦司法部的有关部门,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检察系统。

  在机构设置上,除联邦地区检察署的设置比较统一外,州一级的检察系统并没有什么统一模式,各州都根据自己的现实需要进行灵活设置。市检察机构与联邦、州检察系统相并列而互不隶属。因而,各检察机关规模的大小、检察官的产生、等级考核以及检察职能等也千姿百态。如纽约市,就按地域分成五个区检察院,各区检察院与纽约州检察院互不隶属,各区检察院之间也相互独立。区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人、财、物都由选举出来的检察长决定。检察院的规模及需聘用检察官的数量,主要依据本地犯罪数量、需逮捕的人数及人口数来决定。如纽约市Bronx区检察院,目前共有416名助理检察官,设21个部门,包括业务部门和通常的行政辅助部门,如刑事法庭局、上诉局、毒品犯罪局、团伙犯罪与重大案件局、纵火/交通/经济犯罪局、家庭暴力局、控告提审局,相关行政部门包括信息技术局、计财局等。这些部门在工作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所有由警察局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都先移送控告提审局,由该局的检察官们对案件进行提审分类,再转到相应的部门进一步审查证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从职能上来说,控告提审局相当于澳大利亚的案管部门,但又比案管部门的职能更广,因它还负责最初的提审被告人工作。每位助理检察官每年要处理的案件平均在120件至190件左右,具体案件数视各部门工作的人数而稍有差别。

  在此需要特别说说美国的独立检察官。美国独立检察官可谓闻名遐迩,其前身为独立检察官处(Office of Independent Counsel,简称OIC),是根据1978年国会通过的《从政道德法》(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调查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独立检察官处设在联邦上诉法院,由3名巡回法院的法官组成。独立检察官处任命“特别检察官”,其目的是通过在司法部外任命特别检察官这一程序,建立一个不受总统和司法部长控制的临时机构,以便调查涉嫌实施了犯罪活动的高级政府官员并提起公诉,确保该调查和指控不受任何政治或金钱的影响。美国国会还通过《独立检察官法》(Independent Counsel Act),将任命特别检察官的做法程序化、制度化,并在1982年《独立检察官法》延续生效修正时,将“特别检察官”的名称改为“独立检察官”,明确规定独立检察官必须由法院同意,由司法部长任免,职权独立,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1994年,国会通过《再授权独立检察官法》(the Independent Counsel Reauthorization Act of 1994)时,又进一步完善了独立检察官制度。但《独立检察官法》最后一条规定该法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是否延续,由国会投票决定。

  在美国历史上,共任命过8位独立检察官,历经卡特、里根、布什和克林顿4届政府,曾对多位政府高官进行调查,但打击政治腐败的效果差强人意。当年,设立独立检察官的初衷是为了在调查政府高官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排除政治干扰,更有成效地反对政治腐败,但在美国以政党政治为基本框架的政治体制下,实际上却不可避免地沦为党派间政治斗争的工具。由于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打击高层腐败方面未能实现初衷,1999年6月30日,独立检察官法期满后就未能得到延续。今后,美国还会不会再任命独立检察官,恐怕还须取决于多种因素的有机综合与运作。(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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