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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怎样提供公共品
王东京//www.workercn.cn2013-10-29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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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品,但不等于政府要直接生产公共品。

  在我看来,社会责任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至少理论上是这样。当年亚当·斯密说政府是守夜人;而弗里德曼讲,政府是我们的仆人。这是说,不管作为守夜人还是仆人,政府承担提供“国家安全、社会公正、公共产品(服务)以及助弱扶贫”等社会责任都义不容辞。

  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必须大包大揽,也不是所有社会责任政府都得事必躬亲。比如助弱扶贫,政府可以自己出手,也可让企业相助。典型的例子是养老,早年的养老院皆为政府投资,而今天私人投资的养老院则比比皆是。公共品也如此,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品,但不等于政府要直接生产公共品。

  是的,社会责任既可由政府承担,也可让企业承担。那么企业怎样才算承担了社会责任呢?有一看法,认为企业只有“贴钱行善”才算履行社会责任,这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企业捐助公益当然是履行社会责任,而且也应得到鼓励;但我不赞成将履行社会责任简单地等同于“贴钱行善”。要知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得自己负盈亏,“一次性”贴钱可以,若总让贴钱怎么行呢?

  于是问题就在于,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究竟如何划分?通常经济学的权衡,是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比较,而我则主张就从成本看。这不仅是因为社会责任的收益难以考量,而且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都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

  毫无疑问,以成本划分社会责任,思路肯定对;难题是成本种类五花八门,我们选何种成本作比较。这些天思来想去,与此相关的成本我认为有两种:一是沉没成本;另一是交易成本。所谓沉没成本是指付出后难以回收的投资。比如装地暖,设备一经安装,投资就算“沉没”了,地暖不用,成本也无法收回。

  至于交易成本,简单说,交易成本是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花费的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收集、广告推介以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谈判、协商、签约、合约监督等费用。显然,除了直接生产成本,所有其他费用皆是交易成本。为了与生产成本相区别,故也有人称此为“制度成本”。

  也许你会问,为何可以用这两种成本划社会责任呢?为方便理解,让我用案例做解释吧:

  七年前我访问法国,听法国电力公司高管说,“法电”承担了社会责任。事情是这样,法国有边远地区的穷人用不上电,希望政府解决,而政府却就把这件事交给了“法电”,“法电”也欣然接受。为什么?“法电”回答是,政府直接供电需架设专线,而“法电”有输电网,只要政府按成本价与企业结算,企业不赔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

  听明白没?在这件事上政府与企业能一拍即合:第一,是企业有现成的输电网,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是沉没成本。既然投资已沉没,给穷人送电对企业就不过是举手之劳;第二,政府按成本价给企业结算,既节省了政府(架专线)投资,企业也赢得了声誉,各得其所自然一拍即合。

  由此看,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前提之一是企业已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否则责任划分就应另当别论。这里让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是“垃圾焚烧”。垃圾处理事关公共环境,显然属于社会责任。问题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按上面的分析,若企业有焚烧设备(沉没成本)可交给企业,但若政府与企业均没有怎么办?

  的确是棘手的问题,不过我们可以转从交易成本衡量。比如新建一间垃圾焚烧厂,设备投资(沉没成本)政府与私企也许相同,但由于政府投资建的是国企,私人投资建的是民企。前者花的是公款,后者是自掏腰包,预算约束不同交易成本定然不同,谁的交易成本低,就由谁承担。

  而据我观察,一般来讲,民企的交易费用普遍要比国企低,所以诸如垃圾焚烧等一类的社会责任,我认为可以交给民企履行。政府所要做的,就是通过财政向民企购买“服务”;或是明确界定权利,允许民企向垃圾排放方收取适当费用。二者可选其一,也可双管齐下,总的原则,是不能让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赔钱。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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