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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改革的穿透力,提高改革质量
刘志铭
//www.workercn.cn2015-01-12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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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的目标、方案和举措本身要有穿透力,改革的实施和贯彻要有穿透力,改革的质量标准要有穿透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对过去一年的改革作了回顾,并对2015年的改革作了部署。会议指出,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改革已经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并强调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这次会议对改革方针有一些新的提法,如“提高改革方案穿透力”,“把提高改革质量放到重要位置,坚持速度服从质量”,“以政府自身改革带动重要领域改革”等,这些提法对改革的攻坚克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改革的氛围和合力已经形成,但仍要破除“中梗阻”、“肠梗阻”

  在过去的一年,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进行的改革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民主法制、文化体制、社会治理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领域的改革都在有序推进。其中,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成效最为瞩目,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改革、自贸区试点扩容等,向市场放权、激励创新创业的改革举措密集出台,大大增强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去年6月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从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体系、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关系”三大方面全面推进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而新的《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的支出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户籍制度、考试招生制度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等社会领域改革也在过去一年全面铺开,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公平正义取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中国也将进入“法治新常态”,不仅将政府权力放进法治这个笼子,政府的政策乃至改革的推进也纳入法治的轨道。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具体改革领域推进的过程中,势必会受到既得利益或改革中利益受损群体的阻挠,而且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也需要上下联动,不少领域的改革甚至还要跨区域跨部门协调配合,并需要更具体细化的方案来支撑才能得到贯彻实施。因此,要“坚决消除‘中梗阻’、‘肠梗阻’”,当前尤其要避免来自基层或具体部门对改革的“应付了事”。由于改革的范围广、任务重,一些领域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如果匆忙出台缺乏调研基础和基本共识的改革方案,不仅影响改革的质量,而且会促使社会公众对改革产生误读,对改革形成新的阻滞。因此,新形势下的改革仍然要借鉴此前改革的经验,尊重来自民间与地方的探索、实践和创造,注意在顶层设计和整体设计中吸取“地方性知识”,并不断完善改革方案。要增强改革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加强对改革效果的跟踪和评估,防止“为改革而改革”。

  以政府自身改革带动重要领域改革,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提出“要把提高改革质量放到重要位置”,并要“以政府自身改革带动重要领域改革”。可以预见,多年来一直酝酿的行政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改革将会在2015年加速推进或继续深化,并取得重要突破。仔细梳理此前的改革历程,一些重要领域尽管早已有较完备的改革方案,但多年来要么被争论打断而搁浅,要么在实施过程中被打折扣,致使改革不能进行下去或被延缓。因此,这次会议特别强调的“提高改革方案穿透力”,在当前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是改革的目标、方案和举措本身要有“穿透力”。这是就改革的设计而言的。具体而言,改革的目标要清晰、明确,不仅易于为社会公众所理解,也要符合人们对改革的期待,还要使之能进行实质性的评价,不至于因无谓的争论而延缓改革或错失改革的时机;改革方案的设计要开放透明,方案的产生过程要汇聚群众的智慧、共识和全社会支持改革的正能量;改革的具体举措要有可操作性,改革的次序设计要符合制度变革本身的逻辑,这样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迂回反复的情况甚或执行不下去。

  二是改革的实施和贯彻要有“穿透力”。要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根本目标,进一步清理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法律法规,为改革清除一些基础性的障碍;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地方和相关部门要抓紧出台配套的改革举措或细化实施方案,对已经出台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表,并强化对改革的问责制;建立和完善改革的决策、协调、督办、评价和反馈机制;进一步梳理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障碍,加大反腐力度,打破出于特定部门或群体利益对改革的各种阻挠,增强改革的动力和合力,并使各项改革举措真正落地。

  三是改革的质量标准要有“穿透力”。全面深化改革不同于某一个单一领域的改革,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复杂的国情、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多元利益格局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等都意味着没有一个现成的目标模式可以照搬或移植。因此,不能拿任何一种理论上的理想模式来衡量改革的质量或成败,只有实践才有真正的说服力。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试错和总结,通过实践的效果来评价并不断加以完善,才能为经济社会健康持久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源。(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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