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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涉及司法工作方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作出重大变革措施,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对此存有认识困惑,认为既然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均由省级统一管理,那么基层检察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否弱化了?笔者认为,推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不排斥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基层检察机关仍需强化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由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明确了检察机关不仅要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而且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实质上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不仅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内容,也体现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保障。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加强人大监督,是人民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一条根本途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公众寄予了极高期望。集侦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于一身的检察机关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强化接受人大监督,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精神,也能够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同时,人大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人大及时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并不断为检察机关排除外界干扰,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升执法公信力。
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加强自身建设。人大代表来源于各个地域、各个行业,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人大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觉查找不足,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单凭检察机关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获得人大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更有效地协调各方关系,为自身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作者单位:重庆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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