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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五种意识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底线
李定达
//www.workercn.cn2015-07-17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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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连续四年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规范司法推进年”“规范司法深化年”“规范司法巩固年”及“规范司法提升年”活动,坚持不懈地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能力素质,收到良好效果。今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在全区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在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有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的要求,也有思想层面的要求。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因此必须以转变思想认识为切入点。在解决了思想认识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为引导,才能确保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

  强化宗旨意识,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最重要的职业良知

  当前,许多案件的办理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有法律修养欠缺的问题,但根本性的原因在于个别检察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没有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没有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职责。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坚守职业良知、坚持司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检察工作上的体现。因此,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保护人民权益作为法治的根本目的,坚持以民为本、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法治意识,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真正做到守法律、重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始终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我们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持法治精神,让司法办案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沿着法治轨道进行,这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保证。一是强化法治理念培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规范司法理念。倡导带头信仰法治、遵守法治,讲规矩、讲规则、讲规范,严格依法办案,恪守正当程序。着重培养检察人员的规矩意识和程序意识,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彻底扭转“差不多”“无所谓”的认识,坚持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守住“底线”。二是注重案例剖析警示。注意发挥案件的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检察人员讨论评述本单位办理的司法行为不规范的典型案例,对照检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自治区检察院曾就一起案件发现18个办案不规范的问题,并组织全区检察机关进行剖析和分析,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三是坚持规范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正确履行法律监督权,高度重视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的规范化建设,准确把握各类监督的制度性条件和规范性要素,适时调整监督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确保监督成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强化责任意识,始终把恪尽职守作为最起码的职业要求

  司法不规范问题之所以出现“反复”“回潮”,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原因在于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职尽责。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追责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失之于软,失之以宽,一些检察人员不担责、不尽责、不负责,缺乏责任意识,导致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屡禁不止,得不到有效根治。所以,必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推行负面问题清单制度,将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问题分别列出清单,挂在网上予以通报,一方面对存在司法不规范问题的检察院作出重点提醒,另一方面通过上网通报公开,督促检察人员规范行使侦查权,提升办案主体责任心、使命感,确保办案的公平、公正、廉洁。2014年,自治区检察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改为评分制,细化量化评查标准,将评查成绩纳入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考核,并继续坚持2012年制定的司法不规范问题记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工作制度,真正戳到各级检察机关的“痛点”,板子打到具体存在司法不规范问题的检察人员身上,有效遏制司法不规范行为的产生。同时,还将规范司法与评先表彰挂起钩来,对规范司法工作做得不好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资格。对于已评为先进的检察院,发现司法不规范问题情节轻微的提出“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将收回先进荣誉;对于情节严重的,则采取即时“摘牌”的惩罚措施,以儆效尤,防止“破窗效应”。通过这些措施,全区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大幅度减少,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强化问题意识,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最终目的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先导,把查找和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通过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建议表等方式,积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和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以及在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自治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后20余次深入办案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从中发现了诸如笔录制作时间过短,有复制粘贴痕迹;个别案件有立案前即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还有个别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存在审批手续不健全,强制措施方法不恰当等问题。因此,要规范司法行为,必须强化问题意识,既不回避较为严重的深层次问题,也不忽视看似无害的小问题,分条块对自身司法办案中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扫描”,坚持把问题找细致找准确,详细列出清单,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限和责任人。建立销号制度,使这些问题全部有人“认领”,全部落到实处,避免问题找了一大堆,却在整改阶段找不到问题的具体抓手,从而出现问题悬而未绝的“悬空”现象。

  强化质量意识,始终把经得起历史检验作为努力方向

  随着检察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等环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依照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在案件的质量把控上做了一些工作,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理了一大批优秀、精品案件,对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一步,是完善网上统一受理、流程监控、统计分析、质量评查、业务考评的案件管理机制,确保对案件办理的每一个动态节点全程跟踪监督。进一步严把案件入口关和出口关,严防案件“带病”流入或者流出,使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真正成为防范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坚实的“防火墙”。要联合纪检、案管、法警等部门适时开展涉案财物处置、侦查措施使用、办案安全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等方面的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制定整改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更加重视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加强审查把关和审前分流,特别是重点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坚持从严治检,建立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进一步加强检务督察、检务巡视工作,对违反规范司法行为相关规定、不遵守办案纪律等问题,要动真格,敢碰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管到位上、严到份上。坚持实行“一案双查”,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倒查相关领导的监管责任,一并记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真正形成不敢失范的内部监督机制。(作者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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