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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理论新趋向新发展
孙志勇
//www.workercn.cn2015-08-17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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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深化对长期执政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论断,推动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的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理论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地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回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长期执政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论断,推动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的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理论体系。概括起来,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主要呈现以下新趋向新发展。

  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经验教训,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逐步提出来的。它的提出与时俱进地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恢复弘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脉准了长期执政条件下一些党组织存在的治党不严、失之宽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病源、病灶,指明了新的历史条件管党治党的方向和途径。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主要内涵,一是要体现全面和从严要求。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全方位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覆盖是指从严治党不是只管少数的,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不能置身其外。从严是指要严字当头、从严从实,坚持严的标准、采取严的措施,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二是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8条要求。三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四是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的高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党委要把纪律挺起来、立起来,正风反腐、从严执纪,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落实两个责任

  “两个责任”是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要求,以党组织坚强的核心领导作用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奠定根本支撑;以党委和纪委的政治责任串起全党上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链条;以严明的纪律和严厉的问责压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两个责任”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是加强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统一领导。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主要职责,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着力解决好人、纠、权、查、带等问题。三是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从党章规定和形势任务出发,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四是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五是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新一届党中央以八项规定为切入口和动员令,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出全面部署。系统整治了多年来党员干部在党风政风、廉政勤政、社会热议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力转变过去作风建设反复抓、又抓不到位的局面,探索了一条以上率下、执纪必严、循序渐进地解决作风沉疴顽疾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的实践,深化了长期执政条件下党的作风建设的理论认识。一是旗帜鲜明地提出,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二是领导要带头、以上率下。三是从具体问题入手,从点滴做起。四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坚决果断处置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加大惩戒力度,对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五是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扎紧了制度笼子,驰而不息地巩固和深化纠“四风”成果,形成抓作风的长效机制。

  严厉惩治腐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反腐败斗争力度进一步加大,依纪依法查处了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在全社会形成了强大震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惩治腐败的成功实践,深化了对新形势下纪律审查、巡视、追逃追赃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惩治腐败的理论。一是明确反腐败的目标任务。中央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二是确立了反腐败的立场和重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立场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惩治腐败的重点是,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三是强化反腐力量、加大腐败成本。整合了办案力量,提高对腐败问题揭露、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加大惩诫问责力度。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改进巡视工作。四是创新纪律审查方式方法。坚持快查快办,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作出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制定“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理清纪律审查思路和环节,创新纪委监督工作等。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而提出的新思想新认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纳入了中国特色法治化轨道,体现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创新,是我国当代反腐败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以及西方国家反腐败的显著特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一是维护党章的严肃性。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三是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抓紧修订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是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成功经验,服务于遏制腐败蔓延的工作大局,而提出来的新思想新论断。它找准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切入点,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念创新。全面把握其内涵和要求,一是从管党治党建设党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决定的。管党不能完全靠法。全面从严治党,要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二是从反对和遏制腐败的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对腐败案件反复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的深刻总结。腐败行为往往都有一个由浅入深、逐步演变,由破纪到破法的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纪在法前,执纪必严、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三是从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纪委职责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各级纪委对党章的回归,是聚焦职责定位的必然要求。不能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同于公检法。纪委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四是从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角度来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三转”工作的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要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要明确工作重点,破除习惯力量和惯性思维,不折不扣把这个新要求贯彻落实到反腐败各项工作中去。

  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的提出,抓住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遏制腐败蔓延面临的重要问题,明确了以惩促治、标本兼治、逐步治本的遏制腐败思路和原则,体现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远规划,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思想新要求,是对中国特色反腐败的理论创新。“三不腐”机制源于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践,是党的十八大后逐步提出和形成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不敢腐就是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厉惩治腐败,形成强大震慑;不能腐就是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想腐就是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增强自我净化、抵御风险的能力。“三不腐”机制,直捣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理,体现了一个以惩促治、标本兼治、逐步治本的过程,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远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持续高压严惩产生的强力震慑,使得不敢腐已初见成效,为治本创造了良好前提和条件。不能腐是治本的较高境界,不想腐是治本的最高境界。反腐败反到深处,是制度、管理、监督的博弈,是文化的对决,是信念的较量。

  增强纪委监督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新篇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在保证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上取得了重要突破。一是全面落实纪委的检查权。纪委的检查权,主要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纪检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的全覆盖,使纪委的检查权得到了全面的行使,消除了监督的盲区,强化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二是积极探索纪委的问责权。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三是相对独立行使纪委的审查权。突出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地方纪委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并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要严肃问责。这些具体措施和程序有力地保障了地方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及其管理的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四是确立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人事提名考察权。在对地方、部门、企业单位纪委主要领导的提名考察上,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了上级纪委的领导,提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明确了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中职责,提升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能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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