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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改革
丁国强
//www.workercn.cn2015-09-28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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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标志着我们党对司法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诉讼制度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性、科学性制度设计,诉讼法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占有重要地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规范司法行为、约束司法权力、提升司法水平的联动性改革,也是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成果和体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是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迈出的重要一步。

  一、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权力结构的重大变革

  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在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前提下,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对于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了新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一要求明确了各项司法职权在各司法机关之间分配及其相互关系,确立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准则,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982年宪法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上升到根本法层面,体现了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的权力属性的科学定位。四中全会《决定》将这一原则从三机关扩大为四机关,是对这一宪法要求的拓展和深化。各司其职要求四机关在各自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相互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相互制约强调的是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功能,每一机关都对其他机关形成一定制约,同时也是其他机关制约的对象。没有有效的制约,各司其职就难以实现,相互配合就会严重变质。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证明了这一点。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这是一条历史铁律。分工配合制约机制的核心是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权力失控,遏制司法专横。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目的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路径是以审判为中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资源、校正司法尺度,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就必须理顺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力结构,消除监督制约司法权力的制度性障碍,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切实解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促使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承担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二、以审判中心是司法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

  刑事司法是一项理性的事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具有复杂性、有限性和正当性的认识活动,有学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实现绝对的客观真实,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法官裁判只能以经过正当审判程序之后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不能为了发现客观真实而不择手段。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其基本内涵是刑事司法是一种由法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最终裁判的活动,要求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人员转变司法观念,提升司法素质,时刻绷紧以审判为中心这根弦,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包括刑事审判)活动不仅仅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而且也包含着一种程序道德价值目标的选择和实现过程。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司法人员从客观真实观向法律真实观转变,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转变,重视法律程序具体运作的合理性、正当性,把程序理性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把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认真收集、判断、鉴别证据,正确认识和使用好证据,依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长期以来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过分轻信和依赖口供甚至以捕代侦、刑讯逼供;以案卷笔录为中心、庭审流于形式以及层层请示汇报、案件审批、先定后审等问题,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负面表现。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写道:“人们也热烈地称赞那些努力调查案件实情的人们。但是,如果这些人为了查明真相,已经努力工作而没有忽视任何事情,但审判官仍然没有确认的把握,那么审判官的责任就应是宣告被告无罪,哪怕这样做会使罪犯逍遥法外。”以审判为中心是防范错案产生的源头性、基础性改革。倘若不以审判为中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就难以得到有效坚持。美国法律杰拉德·V·布拉德利说:“惩罚无辜者不是惩罚,而是压迫,是一种对社会内部平等的又一次破坏。惩罚无辜会进一步让犯罪发生地的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并让后者对自由的篡夺不受惩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倒逼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以严格的庭审标准审视执法办案工作,切实解决执法办案方式简单粗糙、现场勘查不细致、搜集证据不全面等问题。

  三、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价值观念的重大变革

  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然后才是一种法律现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控制和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必须面对和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刑事诉讼活动是实现法律价值、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价值的归位,强调公正与效率、秩序与自由、安全与权利的价值平衡。

  首先,要重视人权价值。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质是严格限制司法权力滥用,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无罪公民来对待,纠正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既要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又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

  其次,要重视程序价值。刑事司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正的程序与公正的裁判结果密不可分,必须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我国台湾学者黄东熊指出:“刑事诉讼所期求者,乃有实体面之正义与程序面之正义。实体面之正义,乃以进行刑事诉讼为手段而求实现,而程序面之正义,则在刑事诉讼之过程本身求实现。”

  第三,要重视证据价值。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证明标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落实到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提高侦查机关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确保侦查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第四,要重视庭审价值。庭审是直接和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所有证据只有经过法院直接审查判断和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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