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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 提升公诉工作品质
吴喆
//www.workercn.cn2015-11-13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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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我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承担着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社会治理等职能,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推进法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孙谦副检察长也指出,“严格规范司法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品质,也是提升公诉工作品质的基础工作”。因此,当前公诉工作的开展应当以全面规范司法行为为主线,不断提升公诉工作品质,提高公诉队伍素质。

  以新形势为契机,全面转变公诉工作理念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又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我们蓄势而发、借势而为、乘势而上。理念端正才能方向正确,认识深刻方能行动坚决。适应公诉工作面临形势的新变化,必须大力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具有鲜明公诉特点的司法理念,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为全面提升公诉工作品质奠定思想基础。

  一是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坚持法治引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公诉职责,坚决防止放弃监督的“不作为”和随意监督的“乱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坚决避免离开事实、证据和法律,迫于信访和维稳压力而一味迁就社会舆论或当事人,从而偏离法治轨道来决定诉或者不诉、抗诉或不抗诉的不当做法;将证据至上的要求贯穿于审查办案全程,做到及时、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客观、独立、专业地审查证据,理性、科学、审慎地运用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排除合理怀疑。

  二是更加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纠正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摒弃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陋习,既注意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又注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改变疑罪从轻的错误观念,正确把握疑难案件和疑罪案件的关系,既要防止理解偏差,将疑罪从无视为检察工作的“绊脚石”,又要防止矫枉过正,只要发现案件有疑问就索性按照无罪处理。

  三是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注重案件繁简分流,发挥简易程序功能,探索轻刑快办、速裁程序,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效率。

  四是更加注重规范化和精细化操作。坚持严格规范司法,完善公诉权行使的规范体系,细化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职责、流程和标准,保证对每起案件都严审细查、察微析疑,重大敏感案件更是精益求精、精雕细刻,推动公诉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五是更加注重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的营造。坚持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深化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注重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积极引导舆论向理性和法治方向发展。

  以新任务为导向,全面提升公诉工作品质

  围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坚持法定证据标准,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公诉工作品质。

  加强监督引导,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侦查是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的前提和基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衔接,以促进侦查工作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为重心,引导侦查过程、监督侦查活动、运用侦查成果。一是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介入时机适时、介入程度适度的原则,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侦查规律,防止把介入演变成干涉,引导异化成领导。围绕取证工作的“关键点”“隐患点”和“易漏点”,及时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提出、早完善,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转变为“证据定案”,审查起诉工作由书面审查转变为现实审查,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二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证明标准,准确界定非法证据范围,规范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公诉环节。对于检察机关不认为是非法证据而当事人容易在审判环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提前做好调查核实,做好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收集工作。三是健全审前过滤机制。以审判为中心强调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要求审查起诉工作发挥过滤作用,对案件在审前依法分流。坚持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依法适用不起诉,特别是要坚持疑罪从无,对于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把矛盾推向审判环节。

  加强配合制约,构建新型诉审关系。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将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庭审实质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一是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把保障公诉质量放在最核心的位置来抓,确保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通过落实集体研究制、加强办案责任制和完善协调案件报告制,同时建立常态化的办案质量和效果评估检查机制,加强对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案件的逐案剖析,共同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二是完善出庭公诉工作机制。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发挥庭审实质作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作用更凸显。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切实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调查核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庭审活动监督等工作机制,促进出庭水平和效果的提升,以适应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

  加强保障交流,构建新型诉辩关系。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更加开放的胸怀和更加平和的心态加强执业保障和业务交流,促进公诉人与律师良性互动、理性对抗。一是健全诉讼中律师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尊重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的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无故拖延、推诿,甚至刁难的现象。二是强化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尤其注意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构成犯罪、受到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等意见,认真审查核实,不轻易放过任何疑点,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努力在庭前就管辖、回避、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与辩护律师达成共识,做到客观分析,冷静对待。

  以新要求为引领,全面提高公诉队伍素质

  公诉是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要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新要求为引领,全面提高公诉队伍素质,以自身建设的成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是集中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公诉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程序多,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和关键环节。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对规章制度“习惯性漠视”和对法律法规“随意性变通”的不规范情况。要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公诉环节司法规范化建设。要逐项认真梳理,逐一深挖排查,着力解决法律规定不落实、制度规范不执行、保障诉讼权利不充分等问题,既要针对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好规定动作,又要发现隐形问题做好自选动作。要敢于直面自身问题、直击薄弱环节,将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找准查实析透,将自身司法不规范的隐性问题找全查细析明,并以此为契机完善公诉权行使的规范体系,推动习惯性做法向规范性做法的转变,使规范司法成为每名公诉人的自觉行动。要坚持进度服从效果,严格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有效推进,杜绝拖拉应付和仓促转段。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妥善处理好规范司法行为与开展业务工作的关系,稳步有序推进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促进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成为常态化,求得长效性。

  二是着力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把专业化作为公诉队伍的核心战斗力来抓,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模式,以打造精英队伍办理精品案件的思路,着力培养一批理论功底精深、办案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公诉人才和擅长办理新型犯罪案件的专门型公诉人才。不断提高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和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发现案件错误、纠正案件错误和防止案件错误的能力,信访压力化解、舆论媒体应对和办案风险预警的能力。同时,针对当前公诉队伍人才断档,办案人员普遍年轻的问题,为每位干警量身定制职业规划,加快对年轻干警的培养,尽快使其成长成熟成才。

  三是狠抓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从严治检,从严管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是否遵守职业纪律,是否存在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泄露案情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的情况,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认真梳理。严明“高压线”,强化办案纪律和工作纪律。规范“警戒线”,扎紧公诉权运行的制度篱笆,对公诉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绝不姑息袒护,坚决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作者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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