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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党内法规管好“一把手”权力
许耀桐
//www.workercn.cn2016-03-09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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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何为“制度的笼子”呢,就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这其中,首先是党内法规的“制度笼子”,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现任各级党政机构的“一把手”和主要领导成员,绝大多数都是中共党员,所以要运用并且要善于运用党内法规的“制度笼子”,才能管好权力,特别是管好“一把手”的权力。管好“一把手”的权力,应主要依靠如下三个党内法规。

  运用民主集中制,让 “一把手”权力得到规范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规定说明,党委的权力绝不是一个人的权力,“一把手”的权力必须置于集体领导之下,其决策权、执行权都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分工才能行使,这就很好的规范了“一把手”的权力,有效地防止了“一把手”的权力被滥用。

  但是,当前民主集中制对于管好“一把手”权力,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原因就在于,首先,该集体决策的时候,没有具体讨论、研究,“一把手”或少数人可以随意拍板定案,集体领导沦为“一把手”或少数人领导。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的铁律,只有经集体讨论,才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其次,在分工负责的时候,没有给分工负责的领导者以真正的职权,权力还是牢牢地攥在“一把手”的手中。现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虽然也有一定的分工,每个领导成员也有分管的一块,但可以说都没有真正的实权,最终还要请示“一把手”,实际上这个分工不过是名义上的。

  运用党务公开制度,让“一把手”权力透明运行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党务公开”制度。随后,党的十七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作出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2010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党务公开意见》),更具体地落实了党务公开的工作事宜。

  当然,运用党务公开制度,让“一把手”权力透明运行,目前需要加大党务公开制度规定的执行力度。这几年,各级党组织陆续开展了党务公开的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在于,党务公开是该公开的全部公开了,还是留有死角、仍然保留一些未公开的党务;党务公开究竟真的按照制度规定规范地运作了,还是做一些表面文章,绕过了一些关键的环节;党务公开的效果如何判断,是由党委班子和领导本人说了算,还是应该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考核评价,要不要由专门机构做出独立的调查评议。还要看到,对党务公开应该怎样认识,应该做到怎样的程度,现在全党尚未作出明确的要求,事实上全凭有关的党组织和领导者的自我理解,自我约束,既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各取所需,各持所为,且感觉良好,情绪亢奋,颇有大功告成的意味。此外,有的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还对《党务公开意见》抱着观望态度,不被催促着进行党务公开就不主动公开,更乐意于按原有的党务既定运行方式办事。

  要解决党务公开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以及对党务公开持回避的心态,就必须深化党的制度建设改革。一是做到列出党务公开的“项目清单”,毋庸置疑,党有党的自身秘密,该保密的要保密,党务也不可能全部公开,这就需要划定党务公开和保密的界线,应基于“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的要求,把必须公开的党务,列出一个清晰的“项目清单”来。二是做到规范党务公开的程序规则,党务公开不能走过场,图个形式上的热闹,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进行。三是做到“一把手”权力的运行成为党务公开的重点和表率, 使“一把手”本人成为党务公开的积极倡导者和执行者,党务公开就能够更为顺畅、更为有效。

  运用党内监督条例,让 “一把手”权力受到制约

  党内监督,是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根本保障。“一把手”的权力不但要科学的、公开的运行,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和党务公开制度的规定进行,而且要受到严密的监督制约。在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方面,2004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此可见,开展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制约“一把手”和主要领导干部权力的工程,即权力制约工程。《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党内监督条例》还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表明,我们党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在党外,都是一个愿意在各方面接受监督的、对党员和人民高度负责任的政党,“一把手”的权力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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