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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王水明
//www.workercn.cn2016-05-05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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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程序法,然而,解决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唯一目的,其他目的还有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这种承担目的的多样性使得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显得比较复杂。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平安所著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一书以程序问题入手,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程序保障以及诉讼制度中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有关程序的正义理论,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有着不同的观点。论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则可以追溯到1216年英国大宪章时代产生的“正当程序”思想,可以说,正当程序观念本身即反映了程序正义理念。在英美法系中程序正义理念根深蒂固,究其原因,谷口平安认为可以举出三个: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即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再认识程序的话,谷口平安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因此,程序可谓实体法之母。谈到程序正义的功能目的、内容及其保障,其认为程序正义的功能和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实体内容的实现、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而程序正义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诉讼制度上,比如关于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关于参加“场所”的程序保障、程序参加的结果展示等方面,而程序正义虽然可以通过多种制度或要素而实现,但是对这些制度或要素提供根本意义上保障的则是宪法规范,即宪法保障才是程序正义的根本保障。

  如何看待日本民事诉讼所遵循的诉讼原则?谷口平安认为,德国法遵循“当事人主导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者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者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而美国法则遵循“对抗式辩论原则”,即当事者在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辩论过程中通过证据和主张的正面对决,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关于纠纷事实的信息,从而使处于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审判者有可能据此作出为社会和当事者都接受的决定来解决该纠纷。而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位于德国制度和美国制度之间。

  基于功能和目的的多样,民事诉讼面临的程序问题较多,涉及民事诉讼理论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庞杂而繁多。谷口平安提出,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者的角色分担不仅体现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原则之中,还体现在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以及释明权、职权调查等内容之中。以处分权为例,它是当事者的专有权能,不仅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审理对象的内容只能由当事者来决定,而且关于诉讼标的变更和诉讼的终止,当事者也有决定权。因此,处分权原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也决定了诉讼中当事者和法院的职责分担。诚实信义原则(我国称之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谷口平安介绍了该原则的适用情形、违反后果、表现形式等内容,比如其表现形式有:禁反言、诉讼状态的不当形成、诉讼上的权能丧失、诉讼上的权能滥用等,让我们对该原则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

  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宏观程序问题,该书也对民事诉讼中的微观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该书以介绍不同国家的鉴定人责任为切入点,探究了不同国家的诉讼观。经过比较分析,谷口平安认为,德国的民事诉讼是法官主导型,强调案件真相的发现;美国民事诉讼法认为真实只能由当事者自己在诉讼中形成或呈现出来;而法国则遵从罗马法所谓“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这一理念,在法官和鉴定人之间进行关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判断分工。相比前述国家,日本的鉴定制度往往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鉴定人的责任问题。该书还探讨了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方法,并重点研究了仲裁方法。该书认为,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谈判、有第三者参与的交涉、法院调解、民事诉讼等解决方法相比,仲裁制度具有三大要素构成,即仲裁契约、仲裁裁决、法律对仲裁的判断基准及审理程序所授予的自由。由此,不难看出,仲裁具有程序的灵活性、迅速性以及费用低廉性等优势。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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