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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问责条例》,须知其“然”与“所以然”
邓联繁
//www.workercn.cn2016-08-25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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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党的历史上首部规范问责工作的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的“制度笼子”,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既从形式、结构与内容等方面入手,知《问责条例》之“然”,又从制定背景、目的等方面入手,知其“所以然”,是全面、准确、深刻理解和把握《问责条例》的必由之路。

  知其“然”:《问责条例》的结构、内容与特点

  《问责条例》虽然篇幅简短,但逻辑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其基本结构——

  《问责条例》高度凝练,仅十三条,不到两千字,比之前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都简短些。从内在结构看,全文可分为三大块:第一条至第三条相当于通常的“总则”,分别规定了制定《问责条例》的目的与依据、问责的指导思想、问责的原则;第四条至第十条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问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相当于通常的“附则”,依次规定了《问责条例》配套制度的制定、解释机关、施行时间。

  其主要内容——

  《问责条例》主要内容在第二条至第十条中,表现为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的十个方面:

  一是问责导向,侧重在哪些领域问责、为何问责。根据第二条规定,问责工作“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确定了问责的焦点:“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体现了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

  二是问责原则,侧重问责的基本要求。分别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三条)。这不同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问责原则,体现了与时俱进与党规特色。

  三是问责主体,侧重谁来问责。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和有关条文的规定,问责主体是党组织,解决了之前有关制度中问责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四是问责对象,侧重问谁的责。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是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体现。

  五是问责内容,侧重问哪些责或者说问什么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责任,分别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严密了责任体系。第五条还对领导责任进行了区分,即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

  六是问责情形,侧重什么情况下或者说什么条件下问责。第六条规定了问责的六种情形,分别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既突出了重点,又保障了周延性。

  七是问责方式,侧重用什么方法、途径问责。第七条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实现了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的整合与规范。

  八是问责权限,侧重不同方式的问责决定由谁做出。如,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第八条)。

  九是问责执行,侧重问责决定做出后怎么办。第九条规定了以下四项执行制度:及时宣布问责决定并督促执行制度,向组织部门通报与组织部门跟进处理制度,被问责干部进行书面检讨与深刻检查制度,通报曝光制度。这四项制度都是硬招,增强了问责的刚性与威慑力。

  十是问责时限,侧重什么时间内问责。第十条规定了终身问责制度,即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其鲜明特点——

  一是指向专,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现行党内法规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坚持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彰显了党内法规特色。

  二是范围广,对人对事的效力全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人的效力不全面,仅针对部分领导干部而不是所有党的领导干部,更不包括党组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仅涉及某一领域,对事的效力不全面。《问责条例》则面向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增强了对人效力的全面性;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列为问责情形,增强了对事效力的全面性。

  三是标准高,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从原则来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重要一条;从规则来看,无论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都很严格。

  知其“所以然”:《问责条例》的背景、目的与方向

  问责是促进责任担当的一种常见的、有效的压力机制。中央制定《问责条例》,既意在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更重在以强化问责来促进责任担当。

  其背景是党中央高度重视责任担当与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既反复强调责任担当,立足正面进行倡导、动员;又针对负面进行施压、倒逼,不断强化问责。这构成了党中央制定《问责条例》的最直接背景。就责任担当而言,习总书记多次强调,权力就是责任,就是担当;在种种责任中,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责任强调得特别多,将之定性为政治责任。就问责而言,党中央将其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已使其日益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据报道,从十八大结束到今年5月底,全国共有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数量创下新高。

  其目的是规范和强化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的问责工作——

  “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与“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内在联系,集中体现在问责是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从在实践中强化问责到制定《问责条例》,体现出党中央持续强力推进问责的坚定决心。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一文中所指出的:“立足当前,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其方向是以问责促担当——

  《问责条例》的精髓在于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来促进责任传导、责任担当、责任落实,也就是以问责促担当、促作为。这也正是《问责条例》与《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区别所在:前者重在针对不作为,后者重在针对乱作为。《问责条例》第六条例举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等问责情形,充分说明这一条例是不作为的“克星”。

  《问责条例》的地位、意义与影响

  《问责条例》地位重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专门规定也有12部,但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问责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规范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位阶高,内容全,标志着党内问责制度基本成熟定型。《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反映了责任政党、责任政治的理念,对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具有重要影响。

  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一个关键性制度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管党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问责条例》将管党治党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此外,责任饱含信任与期待,承载承诺与形象,问责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督促党的领导干部担责尽责、兑现承诺。去年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与《纪律处分条例》分别重在立德、立规,《问责条例》则重在立信,是依规治党的又一标志性成果。

  是激发担当精神、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催化剂。党的建设历来是为党的事业与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的。无论全面从严治党还是问责工作,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与保障。6月2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通过《问责条例》时指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反观现实,党的一些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问责条例》将是对他们的一剂“猛药”,有利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系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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