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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把握《问责条例》基本要义
王世谊
//www.workercn.cn2016-09-20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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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继《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之后,中央制定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规。《问责条例》颁布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的前夕,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问责条例》尊崇党章,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特别是管党治党方面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自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就面临一些老大难问题,比如说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比如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包括党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应该说《问责条例》的颁布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问责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成果。《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在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新实践基础上的又一制度创新,进一步扎紧了问责的制度笼子,必将有力发挥震慑警示效应、推动层层传导压力,必将有力增强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必增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必将在全党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常态。

  《问责条例》针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用改革办法破解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难题,又在管党治党实践中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既用改革办法破解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难题,又在管党治党实践中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体现了四个特点:

  一是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问责条例》突出党规特色,突出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

  二是明确六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问责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三是区分七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问责条例》要求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下一步需要地方党委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实化具体规定。从而严格执纪问责,持续形成有力震慑。

  四是明确执行要求,实行终身问责。《问责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约束力在于执行,威慑力在于从严。问责追责之要,立规易,执纪难。《问责条例》颁布生效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执纪问责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全面提高思想境界,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让铁纪发力、禁令得行、规矩生威,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和政策界限。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只要领导干部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严肃追究。近期被查处的辽宁贿选案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主要领导不正确履职,会毁掉一批干部。各级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既害人又害己。要积极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对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作者系江苏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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