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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国逃避税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廖凡
//www.workercn.cn2015-12-08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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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不少“引进来”的外国企业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与避税地联系日益密切,将利润大量转移至避税地,税基侵蚀愈演愈烈,我国反避税形势趋于严峻。

  ●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标志着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打击跨国逃税避税方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完善反跨国逃税避税的法律制度,我国还需要从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和利用能力、完善一般反避税措施以及妥善应对美国推行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等四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

 

  近年来,我国反避税形势趋于严峻,不少“引进来”的外国企业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与避税地联系日益密切,将利润大量转移至避税地,导致税基侵蚀愈演愈烈;而已有的法律法规仅仅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

  我国近年来在反跨国逃避税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出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签署并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美国实质达成FATCA政府间实施协定、承诺适用《自动交换标准》等,均具有标志性意义。但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实力、税收实践需求以及公约、协定义务而言,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以及税收情报的收集、提供和利用能力都还有待提高。当务之急是对相关税收法律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反跨国逃避税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要从国内法、双边和多边三个层面应对跨国逃税避税

  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以及国家之间税收征管信息的不对称,是跨国逃避税得以盛行的根源所在。应对跨国逃税避税,有单边(国内法)、双边和多边三个层面。就单边层面而言,主要是完善国内税收法制,填补规则漏洞,加强执法力度,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双边和多边层面的应对主要表现为以税收情报交换为核心的监管协作,即通过订立双边和多边协定,在税收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美国推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这是美国应对海外逃避税问题的一次强硬出手,分别对既有的FBAR规则与合格中介制度做出了拓展和突破,瑞士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强化税收情报交换义务,以及经合组织修订《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行动计划》和制定《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分别代表了这三个层面上的国际动向和趋势。

  反跨国逃税避税是一个全球性课题,需要从国内、双边和多边层面做出全方位应对。在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种种差异、难以统一协调的客观条件下,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共享、减少跨国征税中的信息不对称,就成为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的关键手段。在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财税压力下,欧美国家加大了税收情报获取力度,不仅在双边层面攻破了瑞士这样的顽固堡垒,还使得蛰伏多年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脱胎换骨,真正成为一个开放性的多边公约。而美国强力推行的FATCA,以单边域外管辖为威慑,推动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成为国际新标准,使得自动交换有望取代应请求的交换而成为税收情报交换的主流模式,实现了从单边立法向多边规则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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