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社会关注-正文
正义何以要让人看得见
定国
//www.workercn.cn2015-05-05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我代表人民枪毙你!” 这是小时候看电影记得最清楚的台词,其场景往往是,在一个乱草岗上,一个身材魁梧的人将一个獐头鼠目的家伙押上来,举起枪然后正气凛然地说出这句话,枪响人倒,台下观众一片喝彩,何其痛快淋漓。电影散场,小孩子们纷纷模仿电影里的镜头,以手代枪,激情地说着这句话,互相“枪毙”无数回。如今,许多电影情节都忘记了,但这句话却记忆犹新。

  可是有没有人仔细想想,万一这个人是被冤枉的呢,或者是敌人所设的离间计呢?历史上这样的事并不少。明朝大将袁崇焕就是被冤杀的例子,他被阉党诬称“通敌谋叛”。崇祯帝听信谤言,中皇太极反间计,将袁崇焕逮捕入狱,后被凌迟处死,年仅47岁,随着一代骁将在战场上被冤杀,明代的灭亡也就不远了。

  快刀之下必有冤死鬼,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再也不能出现这种“斩立决”的事情了。

  一、不单要实体正义,更要程序正义

  法治社会是一套法律制度设计缜密的社会,这套制度的设置,当然是为了打击犯罪,但更是为了保障人权,生命不可再,有时甚至为了不冤死一个好人,宁愿暂时放走一个坏人,这就是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最好的说明,控方在法庭上对辛普森杀妻的证据言之凿凿,可是后来被超级律师团提出疑问,辛普森因此被无罪释放。

  这其中蕴含着法治社会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条原则,那就是不单要实体正义,更要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论,它有一套明确的价值标准,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对相似的案件给予同样处理的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中,有些内容对裁判的结论看似没有直接关系,主要体现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的过程,有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正是这些操作程序,使得裁判过程符合公正的标准,其公正与否,可以为一般普通人所判断,人们对案情内幕如何,可能不是很了解,但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法律实施过程来判断。比方说,公安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是否刑讯逼供,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是否有利益关系,这些与案件真相看似无关,但直接影响案件的司法裁判是否公正。也就是说,案件不仅在判得公正正确,还要让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合理,结果公正还不够,还要使裁判者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正义要看得见,就是裁判过程的公正,法律程序的正义,是谓程序正义。

  英美国家对法律程序极为重视,早在1215年英国颁行的《大宪章》第39条就明确了这一正当法律程序,“除非经由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惩罚”。后来的法律更是明确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这一条文中的正当程序影响了后来包括美国在内的法律制定与推崇,也是早期运用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的思想来源,是对自然正义原则的严格遵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看似简单的一条,却有着重要的法律程序正当意义。一个人的生命为大,当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如果没有一套正当的法律程序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都会随时遭到侵害,人人都会有随时遭遇逮捕的危险。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个法律程序当中

  很多人不明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何必这么多麻烦,拉出去毙了不就完了。之所以如此,那是人们首先认定其杀了人,可是怎么认定,证据如何取得,证据的获取合不合法,是否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等,人们并没有深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也是常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就是指以非法搜查、讯问而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的证据,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被称之为“毒树之果”。在美国,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的一律排除原则。一切非法证据以及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一概不被法庭采用。

  随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量刑程序改革的逐步完善,程序性裁判和量刑裁判从传统的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那种以挑战侦查行为合法性为目的的程序性辩护,以及那种以说服法庭做出从轻、减轻处罚为宗旨的量刑辩护,逐渐出现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成为两种新型的辩护形态。辩护律师为此所展开的辩护活动,旨在促使法院宣告某一侦查行为无效。结果,在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公诉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问题上,辩护律师往往与公诉方具有不同的诉讼立场,并发生直接的诉讼对抗活动。这种程序性辩护,就是要裁判者认定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由此可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靠实际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并体现在每个法律程序当中,程序正义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正义要让人感受得到,正义要让人看得见。(作者系湖南文化学者)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