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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管控风险与促进创新的平衡
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管
郭薇
//www.workercn.cn2015-07-14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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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的监管,与人们日常生活、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做好这些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些工作主要是政府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对企业活动实施的行政干预,一般统称为社会监管,也称为社会性规制。近年来,我国社会监管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但也应看到,社会监管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相关需求。因此,社会监管必须继续加强,不能放松。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监管并不是越多越细越好。社会监管主要以企业为对象,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创新主体。对企业活动的不当干预和过多限制,可能会影响企业创新。以药品监管为例,目前一种药品的审评排队时间平均在2年左右。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研发的3种全球领先的抗癌新药,同时向国内和澳大利亚申请临床试验,国外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而国内光是在药品审评中心排队就花了1年多。过长的审批时间和环节,影响了新药上市时机和量产规模。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必须处理好社会监管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确保加强社会监管与推动企业创新并行不悖。目前,我国社会监管整体上进入良性、规范和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但仍需克服局部监管结构不合理、方式不平衡、执行不统一等问题。

  结构不合理,影响监管效能。一方面,部分领域监管过多,监管机构庞杂,监管职能交叉,存在多头管理。以农产品安全监管为例,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环节,质检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则由工商部门负责。另一方面,一些领域监管不足,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保护和激励不足。

  方式不平衡,抑制创新需求。在监管方式上,更多依靠行政手段,采用以行政管制为核心的约束型方式,如通过制定标准并强制执行这些标准来达到监管目的。这种方式手段较为单一,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不明显。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型方式运用不足,不能有效利用价格等市场信号来引导企业创新,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执行不统一,消解监管合力。监管事项大多涉及多个主体,如果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协作,执行不充分、标准不统一,就会消解监管合力。以食品安全为例,最近出台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需要多部门、多地域协作推动。但目前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的推行与问责标准并不统一,信息技术应用也不充分,致使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也影响了企业应用和研发新技术的热情。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与企业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既管控社会风险,又促进企业创新。一是调整监管主体结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合理调整社会监管的主体结构,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在这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就是一个有益尝试。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工具。更多采取市场手段,鼓励企业自我监管,激发企业创新热情;强化信息监管,及时发布监管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社会监管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范具体监管行为,用法治手段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和激励企业创新。(作者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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