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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说,能否聪明地用闲是对文明的最终考验。今天,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文明视角,还是从个体自由福祉的私权视角,国人或许都需要补上重要的一课:休闲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一种权利理念。
前不久,国务院提出“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一度激起人们的美好憧憬,同时也引发舆论的丝丝引诱:尽管有政府部门的三令五申,带薪休假能否落实到位?公民休闲的权利能否从纸面走进生活?
带薪休假制度是个舶来品。由于带薪休假不仅可以拉动旅游消费,还可有效缓解黄金周、小长假旅游景区拥挤的窘境,所以在“休闲经济”的推动下,带薪休假承载了健康、经济、民生等诸多社会功能。尤其是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经济学考量主导着带薪休假制度的运行,使其充满了刺激消费和旅游经济的思维。从7天“黄金周”的创设到“五一”恢复小长假,几乎每次有关休假制度的讨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都是重要的动机。国务院最近对“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强调,也是将其作为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
从经济学立场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能够为政府部门积极作为提供驱动力,但其存在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制度执行的力度很可能随经济形势而变动,时间长了制度本身所暗含的重要价值也可能被忽视,而渐渐沦为刺激经济的政策性工具。例如2009年,就有广东省政协委员建议在金融风暴时期暂停带薪休假制度。
那么,休假是否只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带薪休假制度对我们而言究竟具有什么内在的价值和意义?德国作家席勒早在200多年前就说过:“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时,他肯定是在玩,人也只有在玩的时候才是完整的人。”席勒眼中的“玩”,其实首先包含了休假与休闲,并被视为人的完整性一部分。也就是说,玩或休假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正因为休假对于人而言具有不可或缺性,它才被人类不断纳入权利的谱系,并通过宪法法律进行确认和保障。
一谈及休假,很多人就会向往欧洲国家。例如“骑在羊背上的国家”瑞典,算上节假日一年的带薪休假时间达到41天;法国一年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时间都被用来度假。殊不知,这种休闲的生活方式,其实植根于对权利的深刻认知和精心呵护。早在20世纪初,带薪休假就被法国人作为一种权利明确提出。《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1970年世界休闲组织通过的《休闲宪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所有人都拥有参与符合其所在社会的规范和价值标准的休闲活动的基本人权,所有的政府都有义务承认并保证其公民的休闲权利。”
作为人的完整性的内在需求,“度假神圣不可侵犯”,休闲所以应当成为我们最为关注和珍惜的权利之一。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这种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无须被一个产业的发展所裹挟。倘若以经济人的功利之心凌越于人的自然权利之上,权利便很容易完全嵌入旅游经济的“工具”体系,势必导致权利法定化的粗疏缺漏和难以落实。所以,我们今天讨论带薪休假,首先需要回归权利思维。恰如有评论所言:“带薪休假首先是一种权利,然后才是一个商机,而不能因为它存在商机,才重视这个权利。”
虽然每一次政策信号的释放,都足以让人对带薪休假产生无限的期待,但要将这一法定权利落实到位,则离不开我们从权利视角构建更为精细化的法治安排,让悬置的权利最终从“纸上”走进生活。(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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