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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过劳死”:预防比补偿更重要
涂启智
//www.workercn.cn2015-09-15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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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转变思维,矫正扭曲的“工作第一”观念,拒绝做牺牲健康与生命的“工作狂”

  在今年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张素芬等人大代表建议将“过劳死”纳入工伤死亡范畴。近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给人大代表的答复中称,凡是符合相关依据和标准的“过劳死”案例,均可进行工伤认定。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体现劳动保护制度的进步,可告慰逝者在天之灵,对其亲人也是一种抚恤资助。不少“过劳死”对象都正处青壮年,在家中堪称“顶梁柱”。这些鲜活生命的遽然消逝,不仅给其家人心灵带来重创,也直接造成其家庭经济的崩溃。不管可以纳入工伤认定的“过劳死”案例,要参照什么依据和标准来确定,一个基本原则应该成为共识:只要劳动者在生命消逝之前的单位时间里,所承担或完成的工作量,高于同一单位或部门同事的平均工作量,就当属工伤范畴的“过劳死”。

  “过劳死”虽时有发生,但它所暴露的严重问题并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生命高于一切,在“过劳死”问题上,事后补偿不如事前防范。工作可以投入但不能“忘我”,要考虑到人的生理承受能力;工作超过一定时间、突破一定极限,就应当毫不犹豫地刹车。不论在何种工作岗位,员工工作疲劳的时候,就应该停下来休息;员工疲劳工作的时候,管理者应该劝阻其继续拼命……工作只是生活的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工作之外,人们还应该享受生活,还要对家人承担责任。因为工作而拖垮身体,不仅辜负上苍赋予的生命,而且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

  全社会都应重视开展珍惜生命的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健康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引导员工既要努力工作、更要珍惜生命。要转变思维,矫正扭曲的“工作第一”观念,拒绝做牺牲健康与生命的“工作狂”。一个人因过劳而丧失宝贵生命,并不代表其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最终得以完成,还得有人来承接;就算一个人从内心热爱工作,但弄得连命都没了,也就过早地与工作说再见了,实在是个体与社会的双重损失。从单位的角度来说,对于那些长期超时加班的员工,要强制阻止其继续加班;同时,应注重搞好员工的文化生活,通过适时举办文体活动,使员工劳逸结合,工作劳累得以消解。此外,员工自身也要注重培养工作之余的文体爱好,不要沦为除了工作就没有生活乐趣的“机器人”。

  现代社会的劳动模范不应该是不顾生理规律、严重透支身体的“拼命三郎”,而应是珍惜生命、注重健康、在高效率工作中创造卓越业绩的新型人才。这样的人才不仅能够为自身以及家人谋取福祉,更能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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