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社会关注-正文
深化制度改革保障律师执业权
舒锐
//www.workercn.cn2015-09-22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保障律师执业权,就是保障追诉者的辩护权,归根到底,就是保障每个人正当权益。这正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国家中,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以及社会运行规则。然而,在专业愈发细化的社会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掌握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来主张、维护自身法定权利。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被赋予了拓展人们法律能力的期待。

  对于刑事案件更是如此,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最宝贵的自由权和生命权。而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被追诉对象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地位上明显处于劣势。律师的有效参与,能够帮助被追诉者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律师也是“善意提醒者”,能够指出公权力机关的视角盲区,共同推动案件真相的发现,共同寻找适用案件的最契合法律,共同维护当事人权益。

  30多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可谓蓬勃发展,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从最初相对单一的仅在法庭上发表量刑意见辩护模式,到在时间上丰富为法庭辩护与审前辩护,在内容上丰富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证据辩护、程序性辩护。然而,无论何种形式与内容的辩护,在根本上都离不开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当辩护律师自身都面临维权窘境,何谈为被追诉者维权?

  早些年,律师执业主要面临“旧三难”问题,也即“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座大山。而随着律师执业水平的提高,“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则成为了律师在法庭辩护中面临的“新三难”。实际上,无论是“旧三难”,还是“新三难”,都是律师正常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集中体现。

  近些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法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配套文件,律师执业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以上问题仍然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本次由“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这不仅在律师事业发展史是第一次,更在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内容看来,本次规定着力于让法律所规定律师执业各项权利走出纸面,尤其是针对律师在会见、阅卷、申请调取证据以及庭审辩论辩护方面遇到的“新旧三难”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为律师履职提供制度保障、机制保障、空间保障、时间保障与信息保障。

  保障律师执业权,就是保障追诉者的辩护权,归根到底,就是保障每个人正当权益。这正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标志,不仅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更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坚实基础,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