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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件听取专业意见可常态化
刘武俊
//www.workercn.cn2016-02-0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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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主动向社会机构征求意见,并且将社会机构法律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此举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是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专利公司诉国家商标局案件的争议焦点公开向社会机构征求意见,并完整将征求意见写入判决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法院不仅主动向社会机构征求意见,并且将社会机构法律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此举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是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该案情主要是代理机构注册商标遇阻。2014年8月,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上专”“SPTL”等8件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培训、工业品外观设计等。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申请有违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有关“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上海专商所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是案件审理的焦点。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向相关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先后收到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五家机构的反馈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案的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整地将五家研究机构的意见全部列出,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不可否认,社会机构对法律条文的专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对作出公正裁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诚然,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权专属于司法机关,但不可否认,司法民主依然是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防止司法专断、司法专横有积极意义。司法民主的核心在于扩大公民对司法的有序参与,征询社会机构法律意见,正是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司法的制度创新。

  司法民主的内涵极其丰富,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也不仅仅局限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是要建立一系列包括征询社会机构法律意见在内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司法的机制,通过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地参与司法、评议司法和监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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