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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进基层社会法治化
钟其
//www.workercn.cn2016-06-03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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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社会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关乎执政之基,攸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对当前基层社会治理而言,问题的焦点在于以什么样的理念、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运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推进治理,以确保人民的尊严和为群众创造更多的福祉,为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建设,即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则是必然选择。当然,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更多环节上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为指引,融三项纲要性制度和五大常态性机制为一体,形成组合拳来推进。

  确立三项纲要性制度

  古语云:“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在推进基层社会法治化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明晰纲要。这就必须以国法、党纪和民约三项制度为基本纲要,以此来规范基层社会治理活动,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分门类、分层次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从而使基层社会治理走上法治化道路,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国法为纲。国法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处于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中心,是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它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推进基层社会法治化,首先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为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并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尊法守法。

  以党纪为纲。基层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核心,基层党员干部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骨干力量。当前,必须把党纪党规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必须反复申明要以党纪为纲,切实贯彻从严治党的原则。

  以民约为纲。民约即是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一定程度上还包括社团、行业规章和企业章程,内容直接由村民自治、社区自理和社团企业管理的范围所决定。民约是法治、德治、自治在基层相互融合的有效载体,对于加强基层社会法治观念和培育道德风尚,推动农村、社区和社团企业等基层实体的法治化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历史地审视,我省“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而又不断推陈出新,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经典,关键在于该经验是在依靠道德信仰的情感调节、法律制度的理性强制和基层自治的内在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区域实际的民约的结果。

  现实地梳理,当前我省基层社会治理之所以能够走在全国前列,就是在“枫桥经验”影响下,形成了颇具地方特色的民约制度体系而又能不断更新、完善和灵活运用的结果。

  因此,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要坚持以国法、党纪为引领,以道德、习俗为辅助,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凝聚群众共识,推动包括社区、农村和社团企业等基层社会订立民约,强化基层社会自治功能,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有序参与基层社会事务,实现基层事务的自我管理。

  健全五大常态性机制

  纲举则目张。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还要在国法、党纪和民约三项纲要性制度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目张”。这就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把握,从中寻找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经验,明确和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明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和重点领域,特别是要形成以下五项常态化机制,从而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确保基层社会有序发展。

  基层党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常态化机制。基层党委政府的权力如何运行,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至关重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需要基层党政机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类制定本级党政权力运行的实施方案和办法,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机制。要用制度化的措施处理好基层党委和政府关系,增强基层党政活力;还要深入推进党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权力运行在法治轨道上,确保基层党政权力“规范运行、阳光运行、高效运行”,从而实现基层党委和政府引领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职能。

  基层人大政协监督约束的常态化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还要通过定制度和设规则的法治方式来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和政协的作用,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机制。一方面,要在不断加强党对基层人大和政协工作领导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基层党委与人大、政协的关系,逐步提升人大、政协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发扬民主、赢得民心、汇集民智、反映民意的最佳途径,有利于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基层人大和政协要在提升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约束的常规化机制,并形成相关制度和办法。

  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常态化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拓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而制度性地形成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机制,重点有三:一要有制度性的安排强化基层公共政策的民意基础,通过公众参与相关决策,不断改善决策质量,提高决策被公众接受的程度和实施的有效性;二要坚持引导与管理相结合,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的力量;三要加强探索新型的制度化的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特别是重视互联网的作用,使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能够得到合理、合法、有序的释放,防止积怨压抑并最终导致非制度化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专家咨询队伍科学论证的常态化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对于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强化相关决策的智力支持和完善决策论证机制意义重大。在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无疑需要委托或者聘请相关专家、专业机构认真进行密集调研、科学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这就需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的专家咨询队伍,并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机制。要坚持重大事项的公议制度,凡涉及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专家论证和评估。

  基层司法公信有效彰显的常态化机制。对国家而言,司法公信就是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信誉度和执行力;对社会而言,司法公信就是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近些年来基层司法公信成为一个社会热议的话题。因此,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要重塑基层司法公信,使之有效彰显,引导社会公众更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找公平正义,从而建立对司法的信任。(作者单位: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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