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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论视角下的警察执法规范化
杨建顺
//www.workercn.cn2016-06-15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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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违法吗?警察有权随便查验身份证吗?如果回答“当然不违法”“当然不可以”,说明你对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如果止于作如此排他性判断,则并不一定正确。在特定情况下,携带、出示身份证是公民的义务。不要以为设问中有“随便”二字,就决定了“当然不可以”的回答必定是正确的,因为“随便”只要在“裁量”范围内,即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就是“有权”,至于是否合理,则要看“随便”的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当然,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辱骂当事人,都是法所不容的,应当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近期发生“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强制传唤两女孩”事件,虽然其全貌尚待调查确认,但是,围绕该事件所形成的诸多观点有待正本清源,而该事件再次凸显了警察执法规范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警察执法规范化,应当尊重警察事务自身的规律性,强调过程论视角,坚持正当程序规则,注重利益衡量性的思考。总体而言,无论是一般的执法活动,还是解决纠纷,抑或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执法都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开原则。进而,在过程论视角下,警察执法规范化问题还需要分类、分层、分阶段来分别把握。很显然,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警察,其执法规范化要求会存在差异性。共性的问题可以在高层位的法规范中作统一要求,而对个性化的规范,则需要完善相应的授权规程,由一线的人员在实践中去摸索、完善。至于不同阶段,包括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某种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某个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乃至某个人、某个队伍成长的不同阶段等等,其执法规范要求都应当有所不同。

  理解这个问题,可以从“扁鹊论医”和“扁鹊见蔡桓公”的典故中找到富有哲理的过程论支撑——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病情都需要治疗;各阶段的治疗所针对的病情不同,故而所用方法和方式亦不同,所得到的效果亦不同。并且,若在各个阶段都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后果不堪设想。这恰恰道出了警察规制过程中应当致力加以规范和完善的课题。

  其一,应当坚持早介入、早防治,防患于未然的理念。名医扁鹊称其长兄医术最高明,“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正所谓事后规制不如事中规制,事中规制不如事前规制。这是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观点,它体现了过程论观念,也体现了对阶段和手段的衡量,其价值取舍标准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故而具有很强的值得支持性,可谓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长治久安的理想目标。但是,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当如何与警察消极目的的原则相协调?

  其二,应当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规制相结合。这个道理都明白,但是,要全部做到,除了对所指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形外,则几乎不可能。这一方面是源自规制本身或者规制者的主客观原因,使得事前规制者未能发现纠纷或者矛盾的苗头,无法将其制止于萌芽状态;另一方面是来自被规制者的原因,例如,难免会有蔡桓公一类的人,对指出其“病征”的不理解,坚持“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的偏见。如果事中、事后能够适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或许可以避免“桓侯遂死”的恶果呢。

  其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规制,是实现长治久安目标的基本保障。事前规制,“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事中规制,“其在毫毛”;事后规制,“镵血脉,投毒药,副肌肤”。前两者因为标准难以把握,要以法的明文加以规定,难;事后规制虽较容易以法规范加以规范,但是,因其手段之重,要获得广泛的一致意见,难。这三难,决定了警察执法规范化首先应当在最初的依据合法上做文章。

  其四,应当根据需要为各阶段配备必要的人、财、物,并为各阶段、各环节人员互动交流沟通提供系统平台,为各级各类人员素质提升提供机会和支持。分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需求,分门别类地配置人员,分配任务,才能真正做到对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有实效的监管。

  其五,应当建立相应的科学评价和奖惩机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善于用人,得英才而用之,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亦要坚持功绩主义,注重工作实绩,让真正为警察事业作出贡献者获得应有的评价和奖励。(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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