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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法律与人情的统一
傅达林
//www.workercn.cn2015-09-02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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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映的影片《烈日灼心》,让我联想到了日前被成功激活的特赦制度。当被卷入强奸杀人案的罪犯,带着罪疚感以一个“好人”的角色生存于世时,我们该如何对待他?被注射死刑之后,罪犯归案伏法似乎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结果。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在古代这种死刑的个案获得皇帝的赦免,其结果是否更合乎我们的情理预期呢?

  影片在刻画理念冲突方面,并没有超出根据小说《悲惨世界》改编的电影,而在现代法治的追求者心中,实际都有一个挥之不去的“冉阿让”。这种法与理的纠结,我以为恰是特赦制度存续的正当性所在。

  一直以来,对于要不要启动特赦制度,总是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令人奇怪的是,无论是赞同者还是反对者,论辩的根据都是法治。只不过反对者更侧重于“形式法治”因素,而赞许者则援引“实质法治”价值。“形式法治”更强调法的一体遵循和严格实施,坚决反对“法外开恩”,这对时下正在厉行法治的中国而言具有更特别的现实正当性。但是,法既然是一种规则,其运行过程中就难免会有例外情况。如何防止例外情况侵蚀法作为规则的安定性,并避免破坏规则在人们行为心理上的预期,则是法治的一个难题。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的条文无论如何精美,总是难以预料到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境,尤其是出现依法当罚、依情当宥的情况,采取类似特赦的制度,便能弥补一断于法的刻板与呆滞,以合乎实质法治的精神弥补形式法治的不足。英国学者特纳指出:“长期的经验表明,人类的预见不可能构想出、人类的语言也不可能表达出一个完美无缺的立法规则,因此,赦免权对于明智的刑事司法行政是绝对必要的一种权力。”

  因此在实质法治者看来,特赦是对法律过于僵硬状态的一种补救,它能弥补制定法之不足,救济法治之穷,缓和刑罚严苛。美国国父汉密尔顿曾指出,普通法的传统不仅是公正的法律,也是仁慈的法律。必须承认,有时法律可能过于严苛,这可以藉赦免予以调和。例如英国1884年的Regina v.Dudley&Stevens案,就像“洞穴奇案”一样,被告在船沉后快饿死的情况下,吃了即将死去的一个人,还是被控谋杀而被判死刑,但随后马上被赦免。这就是波斯纳所谓的“特事特办”,依法定程序进行赦免既保留了法律规则的颜面,又化解了我们在规则上如何界定“合乎情理的吃人”的法理和道德困境。

  特赦制度针对国家刑罚的执行,以一种例外而又合乎宪法的方式,矫正了行刑中的严格法定主义与特殊境况下的自然法冲突,从而使得现代国家法治呈现出一种“规则加例外的结构”。由此我们也可以说,宪法上的特赦具有曲线救“法”的功能,它避免法定主义与例外情况的尴尬,弥合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裂痕,追求法律与人情的统一。所以在笔者看来,现代特赦制度体现出“仁慈”的法治品质,它在不动摇法治的普遍原则基础上,去关照那些特殊境况下的个体,以一种合乎法治的程序照亮形式法治的灰暗角落,并投射出可贵的“仁慈”之光。它将陷入困境的法律规则从道德质疑的绝境中挽救出来,真实的意图是在追求一种“仁慈的法治”,而非破坏法治。

  当然,追求一种“仁慈的法治”,同时意味着法治中注入了道德的价值,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便是形式法治者深度恐惧的主观判断问题。现实中,对罪犯的特赦也容易触动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各种担忧和顾虑。即便是在法学界内部,也存在特赦突破法治风险的担忧。这一切,都与特赦本身能否以法治的方式运作密切相关。而只有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通过充分的审议、理性的司法和民主的监督,在透明的程序中防止特赦制度变形歪曲,才能实现一种“仁慈的法治”。(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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