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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劳模专家代表座谈会发言摘登
//www.workercn.cn2016-08-30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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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法院制度改革问题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涉军审判工作的指导。

  新时期,涉军纠纷类型复杂多样,涉军案件政治性敏感性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加强组织领导、服务军队改革急需、提高信息化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浙江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都设立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涉军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相关业务庭有专人负责审理涉军案件,以此强化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为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当前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正进入实质性攻坚阶段,由此引发的军产租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明显增多。对于这类涉众型经济纠纷,如果执法标准不一、处置方式欠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政治性问题。因此,建议军地法院联合开展涉军房地产情况调研,及早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意见,对相关案件审理作出统一规范。三是为军事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大力支持。信息化是司法工作发挥方向。当前,军事法院特别是基层军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相对地方法院来讲还比较滞后,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都还有不少差距。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各级军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把“天平工程”专网联入军事法院,在技术保密的情况下军事法院网站也有条件地接入地方法院,实现军地司法资源互通共享。

  二、进一步加强军地法院沟通协调。

  军事法院调整组建后,其属地管辖的特点更加明显,大多数战区、基层军事法院都及时主动走访驻地法院、通报军事司法改革情况,密切了军地法院关系。一是畅通军地法院联系渠道。为了便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联系军事法院,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军法院调整组建的整体情况、工作职责以及各军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联系方式等以一定方式向全国法院系统广而告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遇有涉军案件移送管辖、委托执行等事项,可与相对应的军事法院联系。二是加强军地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不论是委托执行还是协助执行,我们军地法院之间都比较顺畅,特别是在近年来开展的清理涉军执行积案活动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工作经验。新的编制体制下,军事法院新设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力量得到了强化,同时也急需提高执行专业化水平。因此,建议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加大对军事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带,加强对军事法院新增设的执行局(处)的指导,在执行培训中增加军事法院的名额,保证每个战区方向的执行法官都有机会得到培训机会,以此提高军事法院整体执行能力。

  三、进一步打通军地法官学习交流、岗位转任的路径通道。

  一是在提高军法队伍业务素质上,支持军事法官参加地方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和审判业务交流,国家法官培训增加军事法官培训员额指标,各法官学院分院将军事法官纳入省法院系统年度法官培训计划。二是在畅通军事法官“出口”上,抓紧建立军事法官转任地方法官衔接制度,在修改法官法、法院组织法时对军事法院组织设置以及法官选任予以明确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转任配套规范性制度并尽早组织实施,实现军事法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院长 章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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