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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挺纪在前的认识误区
杨蕾 张红艳
//www.workercn.cn2015-08-19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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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岐山同志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这是着眼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根本方向,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但从各地落实情况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误区,必须引起重视,切实加以克服。

  警惕“走向拐点论”,始终坚持标本兼治。所谓“拐点论”,就是有的人认为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标志着反腐败从“治标”转向“治本”。这个观点,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形势的误判。衡量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不是看已经查处了多少腐败分子,打掉多少“老虎”,而应该看腐败蔓延的势头是否得到有效遏制。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尽管“不敢”上取得一定效果,但治标的任务还远未结束。“标”是矛盾的外在表现,“本”是矛盾的本质和规律:“本”决定“标”,“标”反作用于“本”。治标须瞄准治本,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治本须从治标入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绝不意味着强化治本而放松治标,绝不意味着反腐败从此进入“治本时间”,而应继续坚持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警惕“抓小放大论”,从严治党严格执纪。有人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住小问题却捂住了大腐败,给了腐败分子喘息之机。持这种论调的人要么是认识错误,要么是别有用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并不意味着惩治腐败这一手不要了,更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减压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的静态规定应该严于国法,也决定了党纪的动态执行应该先于国法,即执纪应该主动一步、先行一步,而不是被动地在党员干部已经涉嫌违反法律后才跟进。但是,如果违纪者同时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违纪问题查清后,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纪在法前的另一面是纪严于法,绝不是以纪代法从轻发落。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

  警惕“纪律无用论”,切实发挥执纪威力。“无用论”认为反腐败只能用霹雳手段,重案严惩,普通的纪律手段没有威慑力。有的地方纪委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小问题”视而不见,总是先等等、再看看,把“苍蝇”养成“老虎”,这是对党员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一旦问题变大更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效用。其一,在出现苗头性问题的时候提醒提醒、警示警示,使违纪者受到当头棒喝,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能够有效预防腐败、挽救干部。其二,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及时刹车勒马化解小问题,有助于节约纪律审查成本,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更好地履行职责。其三,用身边的违纪案例教育党员干部,可以破除“大案要案与我无关”的看客心理、“跟腐败分子比我们还不错”的自满心理,取得“小问题不小必须引以为戒”的警示效果。

  警惕“执纪容易论”,积极探索执纪方式。“容易论”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纪律审查,与查办大案要案相比更加容易,因而掉以轻心。实际上并非如此。纪律审查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严肃党纪、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看起来容易,真正做好了很不容易。突出纪律审查,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根本举措。一是工作量增多。虽然我们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但查处的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党员干部,意味着监督执纪面向大多数党员干部,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进入审查的视野,而不能一看不涉法就放过。二是政治要求更高。纪律审查政治性政策性强,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既把握反腐败工作大局,又熟练掌握党规党纪内容,才能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促使被审查对象讲清问题、认识错误,这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对政策和策略的把握能力。三是工作程序更严。纪律审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有严格的党纪条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要加强请示汇报,绝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四是工作难度更大。纪律审查更多地涉及初步问题,更多地参照纪律规范,与监督对象的日常交往、风俗习惯甚至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这些因素都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公心、定力、勇气和担当,更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念、无私无畏。(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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