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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维护非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需建立健全相应机制
黄国清//www.workercn.cn2013-10-15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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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发挥工会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是稳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大型外资企业工会的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有效机制,才能确保“维权”职责到位,进而调动广大劳动者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促进经济的稳步增长。

  1.建立健全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机制。作为企业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工会法》,在涉及职工整体利益、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卫生安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企业雇主或资方代表,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使双方当事人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应会同企业雇主或资方代表,定期以恳谈会、对话会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集体合同切实发挥作用。此外,工会组织还有权指导、帮助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劳动合同到期预报制度,严防企业雇主或资方代表利用这一政策空隙裁员,使职工的劳动权益蒙受损失。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发挥工会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是稳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由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工会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

  3.建立健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监督检查机制。企业工会组织应首先参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计划、措施的制定,适时提出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应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独立监督与配合监督相结合,当发现企业雇主及资方代表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撤离危险现场,有权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和班组安全建设活动。除此以外,企业工会还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督促企业按时缴纳工伤等政府明确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和有毒有害工种的营养费;协助企业搞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定期为职业危害岗位职工检查身体,妥善解决因公致残职工的后顾之忧;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建立健全职工合法权益的转移、衔接机制。鉴于近几年,不少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相继改制、重组、身份置换等,大批职工或整体或分散地进入了不同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有些职工的合法收益会受到侵害。工会应该一方面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知识、基数和接转方法,增强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办理能力,力争使其合法权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另一方面,要以向职工权益负责到底的精神和公正无私工作作风,对所有新进职工的输出单位进行一一清理、查明,并主动与输出企业工会联手,督促该企业给输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办理转移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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