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实践与思考-正文
“全面二胎”政策下的企业应对策略
李孝保
//www.workercn.cn2016-07-06来源:中工网—《劳动新闻》
分享到:更多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并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该消息堪称重磅炸弹,顷刻间全民奔走相告,议论如潮。基于不同的视角,我们对此可做出不同的评判。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全面二胎政策对劳动用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与“单独二胎”政策相比,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管理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必然会大幅增加。本文拟对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全面二胎政策的精神

  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会议决定中可知,全面二胎政策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前提下,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应对老年化而提出的人口政策的调整策略。就实质而言,全面二胎与单独二胎,均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中“二胎政策”的情形之一。换言之,计划生育政策理念和原则并未改变,也不能据此得出鼓励生育的误导性结论。笔者认为,对这一政策精神的准确把握极为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能指引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调整。比如,在此政策条件下,生育二胎女职工的晚育假要不要给?其丈夫的护理假要不要给?如果我们将全面二胎政策误读为鼓励生育二胎,则上述晚育假和护理假必然能依法享有。但若认识到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便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具体应对。

  (二)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

  首先,全面二胎必然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成本。一般情况下,“三期”女职工的理论期限达22个月之久,尽管产假只有98天,但产假之前和之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必然会大大折扣。单位必然面临两种选择:其一,坚持使用该“三期”女职工,但很难在人性化管理与生产经营效率中平衡;其二,以增加管理成本为代价,进行岗位调整和替换。无论如何选择,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必然面临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的影响。

  其次,“三期”女职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增大。“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本来就颇为令人头疼,现在全面放开二胎,则可预见不久的将来单位育龄女职工均有可能成为“三期”女职工。在具体管理中,法律风险必然增加。比如,在招聘时我们是否会本能地拒绝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劳动者?如果单位中多名女职工生育二胎,如何调岗调薪?如何在必要的时候提替代用工?如何顺利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等?下文结合入职、在职及离职管理具体探讨。

  二、入职管理:避免歧视“三期”女职工

  如从源头上降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单位会本能地选择在招聘入职的时候,以灵活的方式拒绝招用女性职工,特别是可能生育二胎的女性职工,但这也必然会增加就业歧视的法律风险。生育权是女职工享有的位阶很高的基本权利,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用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权利,无法与之抗衡。这就意味着,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上述女职工。

  笔者更提倡正面沟通和主动管理,比如单位如实告知生育一胎和二胎女职工的不同的管理制度(当然该管理制度本身是合法的),让女职工自己权衡生育二胎的成本、收益及其利弊得失,从而决定是否生育二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选择生育二胎,对单位来说也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完全可以接受。

  三、在职管理:“三期”女职工岗位、薪酬及假期的优化管理

  (一)“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

  “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无非有如下几种选择:第一,坚持原岗位;第二,安排待岗;第三,安排调岗。原则上应当坚持原有岗位,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安排待岗和调岗。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坚持原有岗位不仅有利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更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三期”女职工岗位不适合,则可以适当调岗或待岗。

  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调岗和待岗必须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女职工进入“三期”。换言之,女职工进入“三期”并非是调岗和待岗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客观情况或法定的理由,或者单位与女职工协商才能安排调岗和待岗。故在此意义上,我们在管理中常用的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待岗,并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的操作方式确有法律风险。

  (二)“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且根据立法解释和实践惯例,该工资并非是指基本工资,而是指工资性收入,或者说女职工进入“三期”前月平均的货币性收入。故在这一法律原则之下,单位优化“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如果在“单独二胎”之前,单位对生育保险还报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的话,那么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必须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因生育保险能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两相比较,缴纳生育保险显然成本更低。

  第二,生育二胎女职工的差别待遇制度。从上文关于全面二胎政策精神的分析可知,立法和政策实际上是允许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如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不享受晚育假,其丈夫不享有护理假符合立法本意。值得一提的是,在单独二胎之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话,不享有生育保险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生育保险及其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应该依法享有。

  (三)“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

  全面二胎政策背景下,“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产检假、产假及病假的管理与应对。关于产假问题,因立法相对明确,实践中争议不多。故此部分只就产检假和病假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产检假,需要明确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或视为出勤,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处理,且单位应当准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产检的时间和次数并未没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涉及到怀孕女职工的保护,故立法本意是单位不得限制产检的时间和次数。而此时单位经常以女职工产检太多或请假手续不合规定为由,不批准产检假并按旷工处理,其直接的法律风险便是违法解除。

  “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中,尤其需要注意两点:其一,“三期”女职工确实有病,但未按规章的程序和流程请病假,单位能否对其作出违纪处理?其二,请病假超过医疗期,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后续的病假?第一点是实务中单位经常操作的方案,理论上看并没有问题,但若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身份,仅仅是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请假,单位并按旷工或严重违纪处理的,确有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至于第二点,其实是单位和“三期”女职工之间的一种博弈,医疗期的本质是解雇保护期限,这就意味着超过医疗期便不受该期限保护,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病假的本质是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权利,只要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劳动者自然享有治病休息的权利,单位必须准假。故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单位必须充分保障其继续休病假的权利。

  四、离职管理:“三期”女职工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根据相关立法规定,“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须接受多项法定条件的制约,但在必要时,解除和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又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面对的,只能优化和细化单位自身的管理,以确保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相对平衡的状态下,完善“三期”女职工的退出机制。

  (一)协商解除、变更及中止劳动合同的充分运用

  解除劳动合同大致有两种情形,即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法定的条件的制约,换言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虽然有法律特别保护,但法律对其处分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强加干预。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首要选择的解决方案。

  另外,“三期”女职工,特别生育二胎女职工一般均已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其更希望在家休养、待产,但又不希望丢掉工作,于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和中止便成为未来“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手段。就实质而言,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或办理内退、停薪留职等操作方式,不仅于法不悖,而且还契合了劳动用工灵活化的时代特征,完全可以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二)过错性解雇的运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实务中被认定为“过错性解雇”或“无条件解雇”,备受单位青睐。笔者认为,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运用过错性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细化《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各项的条件,并进行规范管理。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在总结“三期”女职工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有针对性地设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不能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重视严重违规的转化运用。如前所述,“三期”女职工申请产检假,理论上单位必须准假,但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可以细化申请产检假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即使“三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如果不满足实体条件,则完全可以以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沟通和主动管理。实践证明,在劳动用工管理领域汇总,事后管理和被动管理,即使是依法按章处理,单位往往也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主动沟通意味着对劳动者的尊重,其本身就体现为一种人性化的管理。笔者认为,经过充分沟通,在满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条件下,很大程度上能顺利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作者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劳动法律师,法学博士(劳动法),全国律协劳委会委员,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