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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法治工程
——对《国防交通法》的观察与思考
姜鲁鸣
//www.workercn.cn2016-09-18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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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第一部国防立法,是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出台的一部国家法律重典,意义重大而深远。

  大幅提升战略投送能力的重大举措

  信息化条件下,战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流引导物质流释放的过程。战争的优势和胜势主要通过战略投送来营造,作战的速度和节奏主要通过战略投送来掌控,机动能力特别是战略投送能力已成为核心军事能力最具活力的“基因”。据外军测算,投送能力提高1倍,战斗力约增长2至3倍。为赢得优势,世界主要国家纷纷超前部署,通过国家立法不断加快远程投送力量建设步伐。在法律保障下,一些主要国家保持着强大的战略投送能力。目前美军本土陆上运输的88%、跨国空运的50%和海运的64%均依托民用运力,所以能在20天海空投送18万人构建起对阿富汗的半月形包围圈。

  当前,我国面临着十分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艰巨的使命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依靠足够的远程投送能力以保持各战略方向的“前沿存在”,通过强大的远程投送力量,确保在临战的有限时间内完成有效精确的部署调整和力量集结。这就需要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高度,制定实施《国防交通法》,以强有力的国家意志建章立制,对所有相关领域的各行为主体进行全面规范,为掌控现代军事力量空间位移自由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全面提升由公、铁、水、管、空、网等构成的战略投送能力。

  从我军现有投送能力看,投送力量依然偏弱,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巨大国防潜力还难以有效转化为战争实力。更令人担忧的是,在突破战略投送能力建设瓶颈、加强投送力量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长期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要根本解决在现代战争中走得快、走得远、走到位的问题,必须在加快战略投送装备设施建设的同时,通过国家意志,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更加有效地统筹各方、整合资源,形成投送力量建设的合力。

  新近颁布的《国防交通法》,全面规范了国防交通建设的统筹机制、利益引导机制和各领域的基本制度,为大幅提升战略投送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比如该法规定,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这就明确了战略投送力量建设的基本主体和主要格局。《国防交通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全面提升战略投送能力作出系统的制度安排。这部法律,针对现阶段我国战略投送能力建设中的突出矛盾问题,从国家根本法律制度的层面,对国防交通规划编制、交通工程设施建设、民用运载工具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等国防交通活动作出权威的基本规范,将多年来形成的国防交通成功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是一部统筹国防与经济、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实现我军投送力量与国家交通运输力量有机衔接的法律重典。

  依法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引导工程

  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各主要领域军民融合度大致都在30%左右,新兴领域的融合度还要更低一些。《国防交通法》是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防法,在以法治破解军民融合发展难题的攻坚战中,其作用形同一艘“破冰船”,承载着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的重大使命。进一步看,与军民融合其他领域相比,国防交通具有更加鲜明的国防和经济双重属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是跨军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跨国界的综合性和基础性军民融合领域。

  推进国防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当前面临诸多问题: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力度不足,用行政命令难以调动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积极性;军地联系主要靠沟通协调,工作中时常出现缺位、越位、失位的现象,难以形成军地合力。这些经年累月形成的矛盾问题,都是制约影响军民融合发展全局性的问题。要有效治理军口和民口“两张皮”和“多龙治水”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一部带有基础性的国防立法。此次颁布的《国防交通法》规定了国防交通领域的基本领导体制机制,规范了国防交通的主要活动,明确了国防交通活动的主要保障条件,覆盖了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主要问题。深入贯彻实施《国防交通法》是依法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战略试验工程。

  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形成军民合力,是《国防交通法》的一个鲜明特点。这部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是将影响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单靠军地某一方面或一个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各领域融合发展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通盘考虑,构建了一个包含规划、体制、机制、政策、标准、信息、设施、储备、力量建设在内的综合举措体系,对当下破解军民融合难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棋局”与未来战场的“战局”有机融合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国防交通法》同时也严格规范了国防交通建设各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坚持以市场运作方式推进国防交通建设,必将有力推进国防交通军民融合。

  《国防交通法》系统构建了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基础政策制度建设蓝图,是一部处处闪耀着军民融合光辉的法律重典,其作用和意义已远远超出交通运输领域。可以预见,随着《国防交通法》实施后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这部法律将越来越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对依法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将发挥日趋重要的示范和牵引作用。

  促进国防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法典

  随着军事和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现代国防已经成为一个科技、知识、资源高度密集,并与社会高度融合的巨系统。能否依法推进国防事业,已成为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和显著标志。

  在国防建设法治化进程中,《国防交通法》承前启后,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只有《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人保险法》等几部法律,国防法律空缺较多,国防法律体系亟待健全。此次颁布的《国防交通法》,既填补了在国防交通领域立法的空缺,也将进一步加快其他同位法和相关下位法的立法进程,为优化国防法治运行环境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当然,要使国防交通建设获得最深厚、最强大、最持久的人力、智力和财力支撑,就要综合运用教育、宣传等方法,向社会大众普及军民融合理念、现代国防意识和法治文化元素,使全社会认识到贯彻实施《国防交通法》是支撑强国梦、强军梦的重要国家举措,这样才能不断凝聚起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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