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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
中央军委法制局//www.workercn.cn2014-07-21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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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在习主席亲自领导下,国防和军队改革正以积极稳妥的步伐扎实推进。习主席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坚决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充分认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大意义

  法治思维,就是按照依法办事的理念和逻辑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法;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方法和要求办事的行动方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要思想方法,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贯彻党依法治国新思想的时代要求。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兴则国家安。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习主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也是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在国家治理上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实现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改革发展稳定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军要求,必须把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作为重要原则,确保改革在法治化轨道上有步骤、有秩序、有重点地全面系统推进。

  实现改革目标的内在要求。习主席明确指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为了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的优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实现军事制度的现代化。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紧紧把握实现军事制度现代化这个根本指向,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在改革筹划、论证、决策、部署和实施等各个阶段,统筹推进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一整套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确保改革目标实现。

  破解深层次矛盾问题的有效途径。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治具有调控社会关系、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巨大能动作用。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涉及国防和军队深层次利益关系和体制结构,深刻性、复杂性前所未有,难度也前所未有。习主席强调,推进改革、破除各方面弊端,要坚守法治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充分运用法治所特有的规范性、引导性、民主性和强制力,有利于凝聚改革共识,寻求改革最大公约数,减少改革阻力;有利于集中全军智慧,保证改革举措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特点规律;有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党和人民意志,冲破狭隘思想观念的束缚、破除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藩篱,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大局,切实从制度上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难题。在世界军事变革中,依靠法治手段强化改革决策、推行改革措施、实现改革目标,是一些主要军事大国实施军队改革的通行做法和显著特点。我军历史上曾实施的军官、士兵服役制度等重大改革,也都注重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这是我军实施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

  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的重要保障。国防和军队改革事关国家战略大局和军队建设全局,必须谋定而后动,蹄急而步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习主席指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一场整体性变革;要牢牢把握积极稳妥这个总要求;推进改革胆子要大,但步子一定要稳。针对改革涉及面广、关系复杂,以及各项举措关联性和耦合性强等特点,发挥法治注重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的优势,防止改革避重就轻、舍本逐末、单兵突进,确保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发挥法治确定性的优势,为改革确立制度“准星”,防止改革异化、偏化、片面化,流于形式、模棱两可;发挥法治稳定性的优势,掌握好改革节奏,控制好改革风险,消除短期行为,防止“翻烧饼”,避免出现颠覆性错误;发挥法治强制性的优势,强化改革举措严格贯彻执行和有效监督问责,排除改革阻力和干扰,确保改革目标全面顺利实现。

  准确把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根本要求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坚决贯彻习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决策指示,准确把握习主席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新思想新论断的精神实质和原则要求,坚持将法治要求贯彻到改革全过程,确保改革有序有力推进。

  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遵循。改革不是改向,变革不是变色。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宪法、国防法确定的我国基本军事制度,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能加强,决不能虚化、弱化、淡化。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尤其是改革领导管理体制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能不能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检验和判断改革方向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以法治的强制力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坚决落实,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各项制度,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始终贯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全过程。

  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立治有体,施治有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方法和要求办事。坚持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坚决纠正把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妨碍改革、影响效率的错误观念,正确处理敢闯敢试与依法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与强化顶层设计的关系,坚持将改革任务与法规制度建设一体筹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要实现主要由政策推动改革向主要靠法治引领改革的转变,把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统一起来,坚持“先立后破”,应兴应革之事,应先立法后推进;需要先行先试的,也要得到法律法规授权后再进行,避免改革随意化,确保改革举措的合法性。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改革领导者、决策者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用权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改革问题上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必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基本着力点。改革,古人称之为“变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只有推动实现法规制度的创新性变革和发展性完善,改革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要着眼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习主席强调,要深入推进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赢得军事竞争优势提供制度支撑。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等重大改革任务,最终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法规制度来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紧紧扭住制度建设这个基本着力点,勇于打破陈旧落后军事制度藩篱,善于创立科学先进的军事制度模式,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现代化。

  扎实做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这篇大文章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伟大工程。必须不断探索把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方法途径,始终做到以法治引领改革、规范改革和保障改革,确保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改革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要科学。改革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改革进程和成效。习主席高度重视改革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建设,亲自决策建立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基本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首要的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证。要按照法治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改革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不断细化完善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注重建立专家咨询辅助决策机制、重大改革调研论证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确保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积极有序参与并形成有效监督,确保改革组织严密、方向正确、方案科学。

  改革决策要于法有据。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改革决策越科学、越民主,改革成功概率越高、风险越低。这就要求一切改革决策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要把握好改革举措与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步性和互动性,坚持改革项目论证与立法项目论证同步展开,改革项目决策与立法项目决策一并作出,保证各项改革于法有据。要紧贴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变化、国家政策制度创新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为改革决策提供制度依据和引领。要避免和防止改革举措与现行法规制度直接冲突的问题,改革中需要修改法规制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需要法规制度授权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改革举措要依法推进。改革具有创新性和变革性特征,往往需要突破现有法规制度框架。改革领导者、决策者要牢固树立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按法定职权办事的意识,使各项改革举措和活动符合法治原则和要求,最大限度实现改革效益。对改革涉及的人员调整分流、物资装备处理、经费使用管理、营房营区处置等,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趁改革之机假公济私、触碰法律法规底线红线的现象,避免片面追求改革效率而强行突破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同时,要处理好落实改革举措与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关系,通过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确保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正规有序,保证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改革成果要以法确认。对于经过严格论证、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改革成果和经验,要通过及时立法加以确定和巩固。要及时充实和调整立法规划计划,对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提前谋划、优先安排,使立法计划充分贯彻改革目标、符合改革需求、适应改革节奏,确保改革进程与立法进程协调推进。对重大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要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对利益纠葛深、意见分歧大的问题,要加大立法协调力度。同时,注重改进立法工作机制,针对改革时限要求紧的特点,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查等制度,走开以专项修改决定调整特定条款的修法路子,缩短立法周期,增强立法时效性;针对改革举措关联性强的特点,加大综合立法和一揽子修法力度,增强立法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改革举措全局性强的特点,强化重要法规制度由法制工作部门牵头起草的立法模式,切实防止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改革形成的法规制度要严格执行。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必须切实增强配套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发挥好法治强制保证作用。对于改革形成的法规制度,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树立“对表”意识,自觉用以统筹、引领、审视和推动改革实施;广大官兵要树立“落实”观念,把严格遵守、自觉贯彻改革各项制度作为履职尽责重要义务,作为支持改革、拥护改革的具体行动。要严格执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阻碍和影响法规制度实施的,应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以法治的强制力保证通过改革形成的新的组织形态、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得到有效贯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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