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思想者-正文
民众的公正感受,往往比公正的客观标准更有实际意义——
程序正义更能让人主动服从法律
侯猛
//www.workercn.cn2016-09-26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更多

  

  对于公正感或正义感的分析,可以先从文化解释的角度比较中西方之间的差异。现代西方司法的象征是正义女神,她左手拿天平,意味着平等对待,闭眼或蒙上眼布,被阐释为不受干扰。这样一种形象,让现代西方的民众更容易感受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相比之下,传统中国司法的象征是獬豸。所谓触不直者,去之,这里强调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以伸张正义,而并没有突出平等对待的一面。这样一种形象,让传统中国的民众更容易感受到实体正义的重要性。那么,现代中国的民众对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感受又是如何?这可以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分析,特别是通过实验进行调查。

  正义通常会分为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认知调查所测定的正义感也相应分为两类。先说分配正义感,分配正义涉及实体权利的分配,而分配正义的研究受到社会交换理论的影响,认为法律制度或纠纷解决程序分配社会资源的结果,决定了个体对其公正与否的评价以及后继的行为取向。此外,对一个结果的主观评价,个体除了会看绝对量以外,更会受相对量的影响,存在所谓的“相对剥夺”心理。

  程序正义感的研究源于1970年代。迪鲍特和沃克尔首先展开了针对法律纠纷解决程序的研究。实验研究表明,结果并不是唯一决定人们事后感受的因素。无论获得什么样的结果,一个被认为公平的程序本身,都能增加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满意程度。另外,对抗制的诉讼结构比纠问制让人感到更公平。这说明,人们在程序中获得的正义感的大小,取决于他们认为自己在多大程度上,间接控制影响结果的法律程序。但泰勒的研究表明,程序正义对人们主观感受的影响不但独立于程序的结果,而且也独立于所谓的控制感。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影响了人们对于权威合法性的态度,而这一态度决定了人们是否主动服从法律。正义感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的共同体身份有关。程序正义有助于实现人们在社会地位方面的自我认知和满足。

  再从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认知角度来解释。因为民众都是有限自利,人们关心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而且也希望公平对待那些其他做事公平的人。因此,对于法院而言,不仅在同一案件中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于其他类似案件,能否做到同案同判就相当重要。相类似的,行为法律经济学还强调现状偏见,即人们倾向于喜欢现状,需要有足够理由才能说服他们离开现状。同案同判也意味着,法院所做的判决必须与已有判决一样,这也就是遵循先例。如果法院按照以前的判决来裁判现在的判决,民众会认为是公正的。反过来,如果法院要改变先例,必须有足够的说理才行,否则民众就会认为是不公正的。

  归纳来说,民众的公正感受,往往比公正的客观标准更有实际意义。这是因为,社会心理对法律制度是否正义的感受与评价,将影响人们对法律制度和程序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特别是服从还是不服从、自愿服从还是被迫服从。(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