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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赵洪祝//www.workercn.cn2013-11-27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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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要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分别进行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制度,效果很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简政放权精神,对权力进行审核确认,该调整的调整,该削减的削减,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予以取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要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全面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要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作风转变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引导各地各部门及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坚决破除唯生产总值的政绩导向,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实实在在地推动科学发展。

  (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即“一把手”的责任重大,权力又相对比较集中,如果出问题,对一个班子、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党的事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会更大。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这非常切中要害。大量事实也表明,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不断增强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效性。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把行政监察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发挥审计机关熟悉财政财务、精通查账等专业优势,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等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监督。

  (五)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检查体制是否科学有效,关系重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实践中,现行纪律检查体制与形势和任务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改革纪律检查体制的具体举措。要求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明确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要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好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六)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权力、对人民常怀敬畏之心,习惯在“放大镜”和“聚光灯”下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真诚欢迎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坚决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严肃惩处打击报复行为。法律监督是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防止和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从本质上讲,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讯形式的广泛应用,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群众传递信息、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要依法加以打击,推动网络监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的正能量。

  四、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三中全会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很快就要颁布施行。我们要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贯彻落实好新《工作规划》,更加全面深入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直接手段,也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和部位仍然呈现易发多发的特征,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稀缺等重要领域的大案要案频发,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因此,要遏制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建立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做到有群众举报要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李春城、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蒋洁敏、李达球、季建业、廖少华等省部级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特别是对薄熙来、刘志军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反响极大。这也再次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二)完善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预防腐败制度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败成效的大小,既取决于惩治腐败的力度,也取决于预防腐败的力度。要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着力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要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管。

  (三)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实施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民主的基础是公开,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实践表明,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能够有效防止腐败。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党务公开方面,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深入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在政务公开方面,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在各领域办事公开方面,包括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特别是教育、医疗、通讯、电力等公共服务单位,都要结合行风治理,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要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内容必须突出重点,挤干水分、拎出干货,让群众听到最想听到的,了解到最想了解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特别是建设更加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推动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四)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方式。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仍然是需要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责任分解不够明确,检查考核不够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肃,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等等。这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并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不仅要分解、考核任务,更要严格追究责任。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对敷衍塞责、不抓不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照《规定》分清责任、严肃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我们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制度、严管理、上纪律、抓落实,不仅严格规范和约束权力,还必须坚决惩处各种滥用权力行为,切实把权力管到边、管到位,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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