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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
贾清
//www.workercn.cn2015-04-17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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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全面”,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规划,针对新形势下的机遇、挑战和历史任务而提出来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个说明,清楚地界定了每个“全面”的地位、作用,也从总体上界定了“四个全面”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四个全面”宣示治国理政全新布局

  “四个全面”的提出,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更加完整,日臻成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目标,而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如大鹏之两翼、战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这个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以全面小康凝聚力量,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尊崇法治规范秩序,以党的建设提供保证,四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也显示出我们党主动适应治国理政的现代化进程,有了愈加清晰的总体思路、更加完整的制度框架。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就要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闸门,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高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两次全会、两大主题、两份决定,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是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蓝图的姊妹篇。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均进行了专门论述,不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对从严治党提出了新要求,也都以党的领导作为实现目标的根本保证。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三大战略举措,都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也要体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三大举措实施得不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就要受到影响,目标就不能保证实现。三大战略举措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渗透,共同推进。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由党来领导,因此,就必须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也必须由党来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同样,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的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及时做好法律立、改、废的工作。而全面依法治国,也要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基础和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重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基础和法治保障。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包括到2020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的法治小康战略目标。法治小康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顺利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法治保障。法治小康,在价值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幸福博爱、和谐有序,充分实现人权与人的尊严;在制度层面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权,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在实践层面追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良法善治。与此同时,法治小康又通过依法治国特有的制度安排、规范手段、教育强制功能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和路径依赖,要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法治这个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守法、带头守法。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有权不可任性”,以通俗简明的方式,道出了权力在深化改革中的去向和在市场经济中应处的位置;而让有权者不任性,不能仅仅依靠官员自觉自律,还必须厘清权力边界,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还权于民,让权力在阳光之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掷地有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要严格约束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政府必须恪尽职守、严格约束,把该放的权彻底放掉,把该留的职责留住,绝不能任性妄为。要依法行政,在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政府既是引导者,又是执行者,既要突出“顶层设计”的引领作用,又要突出“自我革命”的榜样示范。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做到廉政和勤政,杜绝“为官不为”和“懒政怠政”的行为发生,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提质提效的关键时期,要及时推进各项职能和服务理念的转变,为市场经济活力的有力迸发,营造良好的环境。

  依法治国重在治理公权力,就是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它受约束,让它规范行使,让它受到监督。所以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治权。我们既要强调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如享有公权力的部门之间要互相地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要让老百姓的私权力对公权力形成制约和监督,治权应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行使一切权力都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为群众谋发展当作自己最重要的责任。绝不能把权力私有化,更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利的工具,让权力寻租、权力出轨,那样就真是“有权任性”了。所以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做到权力公有、心存敬畏。总理的“有权不可任性”既朴实亲民,又简练精准,对政府职责要求的表述恰如其分,应该成为政府部门的座右铭。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引领法治内蒙古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是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具体部署,是推动内蒙古各项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任务。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作出了安排部署,我们必须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会议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重大意义,用全会精神引领和提升法治内蒙古建设水平。

  内蒙古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进行的。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内蒙古、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是在深刻理解、全面把握中央总体部署,认真总结内蒙古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的,丰富提升了内蒙古法治建设原有目标内涵。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目标任务,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内蒙古的实践和探索,不折不扣、决不走样地落实中央顶层设计的大框架和各项部署。

  为了完成内蒙古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的目标任务,《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五个着力加强”“两个坚持”“四个扎实推进”,即:一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社会规范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地方法规规范体系;着力加强保障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着力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保障、干部人才保障和制度机制保障,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三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的部署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扎实推进科学立法;以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严格执法;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扎实推进公正司法;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重点,扎实推进全民守法。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卓有成效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区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会议为新的起点,持续抓好学习教育,精心组织宣传宣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四中全会决定的思想内涵、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决定和讲话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学深吃透,更好地用中央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切实抓好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工作要求和时限进度,加强领导指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内蒙古法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内蒙古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建立一整套对非法实施行政行为进行严格追责的措施和机制,从而使行政权授予有据、行使有规、运行有序。政府权力,人民赋予,权力的底色是服务。“有权不可任性”,无疑是对为官之道的精当总结、对法治政府的有力诠释。防止权力任性,就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套上紧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区,是总体与局部、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内蒙古始终保持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这是一个好的政治基础。内蒙古边境接壤蒙古和俄罗斯,内陆又和8个省相邻,横穿了东北、西北、华北三个经济区,所以区域优势为我们创造了发展的条件。特殊的区情,决定了内蒙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中,必须坚持从自身实际出发。一方面,坚决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中央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发挥法治创造精神,探索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内蒙古特点的法治建设之路,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和部署在内蒙古落地生根。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对自治地方的依法治理,同时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方略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利条件,而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和完善,又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来我区考察指导工作时提出的“守望相助”。无论是“守”的责任,“望”的意识,还是“相助”的传统,都离不开法治建设作为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谱写好中国梦内蒙古篇章,法治是最坚实的保障。当前,内蒙古改革发展稳定总体形势较好,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处理好这些问题,必须把依法治区摆在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织密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保持全区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加快富民强区建设进程。“法者,治之端也。”作为一项系统部署的浩大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内蒙古的号角已经吹响,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励精图治、开拓奋进,坚定不移地在新坐标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新实践,奋力开创法治内蒙古建设新局面。(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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