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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把关依赖”,不失为一件好事
朱珉迕
//www.workercn.cn2015-08-19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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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取代过去“层层审批”式的审判管理,这一司法改革的重头环节正令一些司法工作者感受“阵痛”。日前据媒体报道,吉林省法、检两院首批改革初步投入运行以来,不少法官、检察官对上级的“放权”颇感不适。此前,即使办案中有些瑕疵,也有更高一级的领导“托底”,很多中青年法官办案养成了对上级领导的把关依赖。

  独立办案带来的阵痛,折射出司法改革远未成熟。但对改革而言,及早感受这样的阵痛不失为一件好事。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司法改革一大方向,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与其相应的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强化独立办案等,均旨在建立符合现代规律的司法运行机制。对一线办案法官和检察官来说,独立办案意味着对案件的“绝对负责”。他们需要对阅卷、提审、起草文书等环节进行把关,并成为明确的责任主体。

  同时,这种绝对负责不仅针对具体案件,也针对相对抽象的法治原则,即审理、裁判均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在司法运行的框架内进行,而不应受到法外力量的干预。长时间以来的“把关依赖”,恰与这样的原则背道而驰。

  看上去,对审判进行审批的上级法官、检察官,同样属于司法共同体内部,但事实上,其审批权限和话语权的获得,更多基于行政地位而非专业地位。实践中,一位并不经历办案过程、甚至无暇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的上级法官、检察官,却对办案结果进行“把关”,这样“把关”显然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烙印。而一旦对其形成依赖,其实就是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渠道的依赖。

  在行政主导的语境下,依赖行政渠道去解决某些“疑难杂症”,不仅能够分散某些层级的责任,且往往是一剂“特效药”。过去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听任行政因素“指手画脚”,也是因为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往往能量巨大,其“快速见效”的功能就像抗生素一样,令办案人员屡试不爽。但其结果,则是司法因素和行政因素的此消彼长,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大受损伤——个别地方一度习惯“以权压法”,除了外部行政权力的越界,同司法机关内部对行政的“把关依赖”也脱不开干系。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司法公信力,自然要向这样的陋习开刀,并令司法回归正常的司法轨道。这方面,吉林的尝试并不是首家。就在不久前,海南省高院明确将不再开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为延续了10年的“大接访”画上终止符。与吉林法、检两院的经历类似,海南此举也是为了摆脱一直以来的某种“把关依赖”。此前,一年一度的院领导“大接访”一度被视作打官司的“制胜法宝”,因为领导批示和行政关注,往往能够改变生效判决。

  取消“大接访”,则意味着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党政机关重新回流到法院,依靠法律轨道解决问题。就司法改革而言,这同样是一个明确的方向。这类实践的意义,甚至超过司法改革本身,而指向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在许多具有明确制度和程序的领域,一旦对行政权力产生出过度的“把关依赖”,往往导致既有规则的失灵;而只有将一切回归到原本的轨道,改革才可能顺畅推进。

  但克服这样的依赖,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改革方向明确后,对一些法官、检察官身上的“不适感”,更要通过现实来予以扭转。这需要为改革创造出充分条件,并给予相关人充足的保障。就司法改革而言,如何制度化地摒除上级对办案的习惯性干预,如何细分办案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如何解除权责不清的后顾之忧等,都是明确方向之后需要重点着力的领域。只有这些细节都得到了妥善的设计和实行,改革的正确方向才能真正凸显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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