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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权力应创新六大行权理念
郑泰安
//www.workercn.cn2016-04-07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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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新常态是指立法及其运行规律在一定期间内稳定呈现的普适状态,是法治新常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法律特征是,要把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把信息论、博弈论、系统论放在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维度中考量;做到法律的制订与深化改革相衔接,法律的修改与全面创新相衔接,法律的解释与法治效果相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商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服务立法与管理立法,程序立法与实体立法并重;坚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符合宪法精神的理念;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此,为迎接立法新常态带来的挑战,应当创新行权理念,在行使公权力时务必树立六大理念。

  权力不能放弃的理念。树立“权力不能放弃”理念,解决权力的来源、性质与功能问题。由于权力来源于民众权利的让渡,因此,权力是不能放弃的,既不能抛弃,也不能遗弃,权力与职责紧密相连,即所谓的“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可能导致不作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也可能导致渎职失职,甚至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权力不同于权利,两者一公一私,为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力不仅必须要求行使,而且要求行好、行对、行够、行实、行活。而权利的行使,只要在不侵害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建立“功成不必在我”理念,解决权力行使的效果与收益问题。有些权力行使后,其效果需待长期的实践与坚持才能显现出来。该理念要求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代利益与子孙利益,本届利益与下届利益的关系,不能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善于打造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正确处理好任内与任外关系,解决好台上与台下关系。只要是为民用权,即使惠民效果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后或调离后才显现出来,依旧是民众心中最大的功臣,是经得起时间拷问和历史检验的功臣。

  权力为民所用的理念。确立“权力为民所用”理念,解决用权的目的、动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问题。民众为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而让渡权利给国家,从而形成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运作就是要为民用权,以实现民众的权利并使民众幸福。要形成“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的职业价值观和社会氛围。具体行权主体应当树立正确、正当、合理、依法、廉洁行使权力是事业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生命一部分的信念。打造权力行使的信念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命共同体、理念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价值共同体。

  真理最终在民的理念。坚信“真理最终在民”理念,解决用权的心态问题。人民群众不仅享有天然的监督权力,而且具有监督的能力和智慧。虽然真理往往最初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群众的眼睛始终是雪亮的,这不仅符合辩证唯物论,而且完全符合历史唯物论,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发展观。当利用权力谋求私利,玩弄权术、愚弄群众、剑走偏锋时,开始或许会得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时势的变换、事物的发展,真相最终会浮现,规律最终会起作用;加之,凭借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这些行为最后还是会揭开盖头被民众所不齿乃至唾弃。明晰了这个硬道理,才能更好地摆正心态并平和、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做事要讲角色的理念。坚守“做事要讲角色”理念,在不同时空下用来解决用权的身份问题。与公权力相关的职务行为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干实事、谋福利。作为领导干部,则需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具备基本公道、基本务实的行权本色,以契合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相对应,把自己作为公务人员的主体属性、主体特征和主体要求与之相对应的行为模式、行为范式相适应。当规范在制定之前及制定过程中时,正需要不同的意见来为规范的制定出谋划策。当规范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之前,需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领悟规范的精神和实质。当规范生效实施后,一定要调整心态,严格遵守和践行规范。

  有权勿想挣钱的理念。秉持“有权勿想挣钱”理念,解决权力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俗话说,官道、学道、商道各有各的道、各行其道。于商道之上,为了鼓励营业与营利,甚至还会包容从事商业行为的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官道上的行为,则绝不允许权力行使者在行权时沾染不义之财。意识上,实现他律高压下一时一事的不敢腐,向自律内化下的习惯养成的不敢腐的转变。行为上,实现纸上静态上的不能腐向行为上动态上不能腐的转变。思想上,实现被动的、暂时的不想腐向主动的可持续的发自内心深处的不想腐转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作者系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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