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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环保责任先要明确责任清单
贺震
//www.workercn.cn2016-08-12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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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好生态环境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发生了问题也需要对照责任清单找准责任主体,严格、公正、合理地进行追究。因此,构建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关键。要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各管理部门的责任,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实施严格追责。

  江苏省近日先后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规定》明确了党委系统7个部门和42个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有利于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基本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笔者认为,构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目的在于把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地,进而改善生态环境。这是扎实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相关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一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是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职尽责的依据,也是发生环境问题时确认责任主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依据。但这一制度长期缺失,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难以破解。

  因此,要系统梳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三定”方案等文件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具体规定,厘清各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边界,制定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这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各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合力,实现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基础保障。

  二是保障把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的基础。根据我国的环保管理体制,环保工作职责分散在众多行业、部门。要做好生态环保工作,离不开各责任主体环保责任的共同落实。“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往往散落在众多法律、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中,不系统、不完整,造成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清晰。对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究竟有什么职责,不仅公众不清楚,甚至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自身也不清楚。责任不清楚,当然就谈不上尽职尽责,当出现问题时也无法严格、公正追责。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形势严峻,局部地区环境问题突出,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清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体系不完善存在着必然联系。

  因此,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必须把各相关主体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梳理清楚、落到实处。要厘清各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实现权责统一,消除责任空档和盲区,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方便社会和公众进行监督的基础。生态环境质量与人的健康和幸福感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在满足对食物、住房等基本需求之后,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必然提高。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大大提高,希望政府提供更优质的生态产品,希望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在环保方面拥有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而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内容明确、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基础。环境保护责任不清晰,公众就无法知情、无法监督,不便表达、不便参与。现实中屡屡出现公众反映意见、信访投诉找不准对象或投告无门的情形。有的地方为了改变这一情形,推行首问负责制,但由于部门责任不清,首问之后不知该交给哪个部门,导致交办不下去。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构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能够明晰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晒”出来责任清单,能够让公众知道各部门的责任,以此推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和舆论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又将促进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自觉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而改善环境质量。

  四是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贯彻实施,在生态环保领域,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执纪问责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缺失,不便于开展追责。在一些地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环境事件、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影响后,不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环保部门往往会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事实上,保护好生态环境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发生了问题也需要对照责任清单找准责任主体,严格、公正、合理地进行追究。因此,构建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关键。要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各管理部门的责任,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实施严格追责。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应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构建。而构建清单,要注意把握要点,使其更科学、实用。

  覆盖全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党委、政府系统及人大、政协、司法审判及群团组织等众多部门。责任清单中,既要突出担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也应尽可能覆盖担负一般责任的部门,不能让任何应负责任的部门置身于生态环境保护之外。

  覆盖全要素。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复杂、庞大的工程,不仅责任主体多元,而且具有事项构成复杂及政策周期较长等特点。明确责任清单,应注意把工业、农业、生活诸多污染源的防治及大气、水、土壤、声、电磁等诸多环境要素的治理与保护,以及同一事项不同阶段中的责任,无一遗漏地分解到各具体部门,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实现无缝对接。

  覆盖全过程。要最大限度地厘清部门履职尽责的边界,力避职能交叉重叠。“九龙治水”职责不清和“都管都不管”责任不落地,是现行生态环境保护中屡遭诟病的体制弊端之一。科学构建责任清单,须把生态环境保护中“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团乱麻”梳理清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的责任,使各项职能及附着在职能上的责任各归其位。

  责任清单建立还只是第一步,关键还是要抓好责任的落实。要公开发布责任清单,提高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的透明度,使其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以有效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推动责任落实。同时,要强化考评、激励与追责。加强检查督察、跟踪问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要严肃责任追究,从而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格局,让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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