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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归谁?
罗岳平 甘杰 周湘婷//www.workercn.cn2014-11-04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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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监控企业排污状况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这一系统的预警和执法支撑作用,是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维护环保工作权威性的有效途径。

  从2000年开始,我国有计划地启动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到“十一五”末期,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基本建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重点“涉重”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测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控存在的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大规模使用以来,社会对其争议不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认识不统一,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共同参与,以及企业和第三运营公司配合。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出现技术故障,互相推诿,那么运行困难就很难克服。

  其次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不够完善。一方面,建设安装不到位。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新建企业甚至部分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至今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产排污节点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欠账更多,以钢铁行业为例,现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到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到总排放量的30%.另一方面,安装不规范。监测指标不全、采样位置不合理、设备老化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第三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不到位。目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模式不固定,法定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设备发生故障后无人进行维修管理,导致部分自动监测设备处于长期停运状态。

  第四是监管不严。不管是哪一方在运行自动监控系统,都要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前,环保系统内部的分工是粗线条的,主导部门都存在地区差异,对运营单位的权威指导作用不够。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先进的管理技术,只要运行得好,及时警报超标排污现象,就能形成对污染企业的震慑,成为环境管理的有力帮手。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在一些地方成为负担,不但没有辅助主管部门抓住超标排污现场,而且要投入资金维持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转。因此,必须尽快理顺机制体制,使自动监控系统发挥预期作用。

  第一,深化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国家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污染源治理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体现在:是环保强制力在监测仪器上的具体体现,所获得的数据为环境执法服务;被认定为考核政府总量减排的依据,服务于制定的减排宏观政策;是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载体。

  第二,准确定位自动监控系统,明确主体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有原始监测记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据此,自动监控设施必须是企业自行建设,由企业规范运行,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代建代管都是错位。一旦明确了企业是责任主体,后续的环境管理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建设、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法定责任。

  第三,制定监管责任清单,督促企业运行好自动监控系统。当务之急是明确省市环保部门及环保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责,实施分级监管,强化属地监管,理顺各方关系,规范管理行为。

  对于省级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重点是抓规划、重稽查、强考核、促应用,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对省内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宏观监管。同时,对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比对监测等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市级环保部门则对除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以外的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比对监测等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开展现场核查和数据应用工作。

  在环保系统内部,信息中心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贮和演示。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后,其数据采取一点多发的形式。一是企业将自动监测数据发送到信息公开平台,二是发送到环保系统的监控平台。信息中心要做好与企业的对接,要求企业预留接口,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规范采集、传输出去。环境监察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侧重于物理检查,如站房的完整性、水电等的保障情况,并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出具综合结论。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自动监控系统交给企业后,最大的担心的是企业不正常运行或数据造假。对此,首先要认定自动监控设备是一种计量器具,主动要求计量部门按《计量法》进行管理;其次,存在无故停运等情形的,环境监察开展执法;最后,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按手工监测结果推算排污量等,使企业得不偿失,增强其运行好自动监控设备的自觉性。

  第四,推进自动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最好的工作推进器和防腐剂。自动监测信息公开后,环保部门、公众、媒体等都会关注企业是否运行好自动监控设备。新环保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开自动监测信息是适应法律要求,也是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有效手段。

  自动监控系统的相关探讨

  我国推广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以来,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也还面临着一些困惑,值得探讨。

  一是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依法通过了计量认证。而自动监测设备目前尚未纳入计量部门的检定范围,且其工况波动较大是客观事实。因此,需要针对自动监测设备出台一套完整的法制管理体系,确定自动监测结果的合法性。在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建议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在仪器上加装留样单元。同一批次样品,一部分进入自动分析单元,现场监测出结果;另一部分进入留样单元。如果自动监测结果超标,取留样到实验室分析,确认超标事实。按照这种工作模式,自动监测结果指示出潜在的污染,实验室分析确认污染,在法理上经得起质疑。

  二是自动监测超标数据的认定问题。目前,监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认定,基本上沿用常规环境监管理念,认为自动监测数据一次超标就是企业超标排污,从而使排污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恐惧和抵触情绪,造成监管难度和成本都非常高。环境治理设施的工况发生波动在所难免,不排除出现短时的非主观故意超标排放现象。因此,有必要出台细则性解释和规定,使排污企业有澄清自己的主观责任和非故意责任的权利。

  三是企业运行好自动监控系统的选择问题。落实企业运行自动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后,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企业自行监测投资成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站,独立承担运维任务;二是企业购买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行自动监控系统。这就实现了环境监管的重大转变。以前是政府购买监测服务,企业还不愿接受服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后,环保部门只提工作标准和信息公开要求,企业自行购买监测服务满足管理需要。投资主体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也会相应改善,尤其是理清了管理层次,使企业运动起来后,解放了不堪重负、越位奔跑的管理部门。(作者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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