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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建立发达的征信市场
潘功胜//www.workercn.cn2014-10-13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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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近期,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既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更好地做到“放”“管”结合的必要条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维系社会诚信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是扭转守信与失信的“成本收益关系”,让守信者获益、失信者付出代价,让失信的成本内化。我国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金融业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大量的不良贷款困扰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信用文化的缺失是造成商业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推动银行业改革的同时,开始了征信系统的建设,2006年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4年6月底,征信系统共收录法人1940多万户,上半年日均查询27万次;收录自然人8.5亿,上半年日均查询106万次。

  让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起主导作用

  关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有不同的思路:是政府主导、直接参与并提供服务,还是市场化发展?

  有人提出希望政府出面,在中央建立一个庞大、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囊括所有社会成员、市场主体全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直接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发展思路可能速度快、短期有效果,但长期是否可持续值得商榷;而且,如果政府出面自己干,将不会给征信市场发展留下空间,进而会压制征信市场的发展。

  在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大部分是以社会征信机构为主,各种不同类型机构建设覆盖不同信息主体、不同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需求不断丰富、完善。如美国共有各类征信机构200多家,欧洲有40多家,日韩有30多家。

  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发达的征信市场,让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起主导作用。依靠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满足社会对征信产品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这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

  加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好政府部门的作用。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政府应在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尤其是负面信息的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尤其是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基础,也是中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信用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中的信用记录,结合电子政务信息建设,建立完善本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规范、系统地采集信用记录,为信息交换和共享打好基础。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有两种方式:一是建一个统一的系统,纳入各个信息系统的信息;二是在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与共享。这两种模式相比较,可能第二种模式更符合我国部门、地方和市场的分工实际,技术上更可行,更具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推动信息的应用,实现联合惩戒。应用是系统建设的动力,也是构建“鼓励守信、惩戒失信”信用机制的基础。政府部门在履职中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应用(比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人员录用中),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

  推动完善信用法制体系。下一步,在法律层面,要研究制定全国性法律,如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等,在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在部门规章层面,制定规范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与应用的有关制度、办法。

  加强征信业监管。作为征信业的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要全面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管理的配套措施,建立清晰的、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规则,以个人征信机构的管理为重点,开展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加强征信机构作业过程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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