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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司法改革之争
侯欣一//www.workercn.cn2014-04-29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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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中国尚在传统社会,刚刚遭遇现代政治文明的时候,真正制约改革的原因也不完全是观念问题,甚至说观念方面的问题原本不大,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统治者的利益如何处理。

  因为工作的需要,近来翻检史书时偶然看到一则史料,说的是晚清预备立宪时清廷着手对地方官制进行改革,为慎重起见于1906年11月5日下发地方官制改革大纲征求地方督抚大员的意见,为此各省督抚纷纷上言表态,因为是自家人讨论问题,因而态度较为认真,言论尺度也较大,对于问题丝毫未加隐瞒。其中湖广总督在答复有关司法问题时的一段话较有代表性。

  答复开宗明义,首先表明了自己反对的意见:此说照搬西方,不符合中国国情,且危害无穷。“闻官制局现议设高等审判、地方审判两项人员,系司法独立,一切案件直接法部、大理院,不由臬司督抚核转,凡行政官均不受理诉讼等语不胜骇异。此乃出自东洋学生二三人偏见,袭取日本成式,不问中国情形,故坚持司法独立之议。果如此说,大局危矣。贵大臣亦知司法独立之害乎?盖外国立宪之制,其最要一语曰三权鼎立。三权者,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立法之权在议院,行法之权在司法官及裁判宫,行政之权在内外文武各官。故裁判官所断之案,内外大臣不能参议,朝廷不能驳改;习裁判者终身为此官,只有自行告退,朝廷不得罢黜之。”

  其次又站在统治和管理的立场上,一一道明了司法独立为什么不合国情,即梳理了中国国情特殊之处到底何在。

  一是革命党人怎么办。“方今革命党各处蠢动,沿江沿海伏莽繁多,几内地获一乱党,必有海外学生联名干预,甚至外人出头保护;各省学堂辱官逐师,兵民殴本管官,纷纷不绝。狂焰日张,礼法浸废,各处乱党甚多,必为之腾谤捏诬,多方开脱,颠倒黑白。假如裁判官果有独立之权,州县臬司督抚概不与闻,现议虽有督抚监督字样,然既不核转,止属空文。裁判各员中难保无学术不纯、心思不端者,每遇拿获逆党,必将引西律曲贷故纵、一匪亦不能办,不过数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颠危,无从补救,中国糜烂,利归渔人,是本意欲创立宪之善政,反以暗助革命之逆谋,不惟贵大臣必悔之,即创此议之各学生亦将悔之,恐海内外盼望立宪之数千万人亦将悔之矣。”

  二是合格的司法人才难找。司法独立需要称职的法官,而在按照湖广总督看来中国尚无此类人才。“裁判官皆属明允笃诚之选,亦恐必无此理。徒致此辈舞文鬻狱,洲县法令不行,即警察、学校、钱粮、缉捕、赔款诸事,亦无从措手而已。近阅直隶刊本,试办审判章程,叛逆人命等重案仍照旧例归泉司审理,虽未言州县,自是仍由州县审拟详办。绎其章程文义,当是无论民事刑事,仍归督抚核实,似乎稍有限制。此时如必欲试行西法之裁判,万不得已,或者采取直隶章程,先行试办数年,并须增入准府州县监督地方裁判一条。俟十年以后推行全国,果系有利无弊,再改为独立章程,较为妥善。如虑行政之官执法不公,府县误断,例准上控,此后可加重其处分,臬司督抚误驳,准其直揭部院,上达圣聪,似已可杜偏断之弊。”

  三是民智未开。“中国民智未尽开通,爱国者固多,而持破坏主义志在乱国亦复不少。”即民众还无法自立,必须由父母官替其作主。

  这段文字现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仔细阅读这段文字,我们可以发现,即便是在一百年前,当中国尚在传统社会,刚刚遭遇现代政治文明的时候,真正制约改革的原因也不完全是观念问题,甚至说观念方面的问题原本不大,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统治者的利益如何处理。至于技术层面的问题,比如缺少合格的司法人员和民智问题当然也要考虑。但问题是什么样的司法人员才叫称职,是一个很难确定的标准。何况如果不让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则永远也不会有合格的司法人员和运行良好的司法制度。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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