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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界定科研项目劳务费很重要
施经
//www.workercn.cn2016-01-15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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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科研体制改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其中,科研项目的劳务费问题,先后有《南方周末》和《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南方周末》的文章提出,由于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对劳务费用占科研资金总额比例做了严格规定,支付给维持项目日常运转的专门人员的劳务费用在某些情况下是“偏低的”,为此需要扩大劳务费适用对象的范围。《中国青年报》的文章认为,有些科研工作者为了多拿劳务费,在具体财务报销环节采取各种方法套取资金,对此赋予创新型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很重要。

  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需建立在“能够清晰界定科研项目劳务费”这一前提下。虽然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财务报销系统对“劳务费”有严格的概念界定,但在具体的科研工作中,对“劳务费”的理解依然容易发生分歧:科研工作常常不能彻底同非科研的“劳务”区分开来。比如,负责采购具体的实验器材属于劳务,而整理、归档基础的实验数据,究竟是属于行政劳务还是科研工作就容易让人犯难。在高校里,教授们往往喜欢让研究生参与自己的项目,同样地,“劳务费”在概念上显得非常模糊。帮助导师采购仪器、报销财务,可以清楚地被认定属于劳务,但从事基础数据的采集等,却非常有可能也被导师简单地视为劳务。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出现问题,受伤害的往往不是项目持有人。我国现行的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是先由教育部等单位划拨资金,申请人在科研过程中以实际开支的多少,采用报销方式使用这笔资金。就是说,一旦项目通过立项,具体的资金就现成地摆放在那儿,教授采取何种名头报销,对最终结果不会造成太多影响。受伤害的往往是参与项目却得不到实际成果认定的研究生和其他基层科研人员,他们是国家科研队伍的后备军,当初选择进修、从事科研的目的是提升科研能力、取得些许科研成果,而不是赚取廉价的劳务费,即便将劳务费再提高一倍甚至两倍,也不能弥补他们耗费掉的时间和精力。

  《意见》所强调的,“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很有现实针对性。寻找中介机构代发论文等现象在高校中并不鲜见,而主力军往往就是面临着巨大发文压力却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发表论文的大学生、研究生。一些学术刊物面对暴涨的市场需求,不断提高用稿门槛,甚至明确规定,从事或参与科研项目将提高论文被采用的几率。另一方面,尽管参与了项目,导师最终却“不愿分一杯羹”,自己无法享受科研成果。当然,也有导师满怀惜才之心,让学生参与、分享自己的项目,解决上述问题,可如此一来,生杀予夺便全系于导师一人的意愿了。

  《意见》指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以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如果能清晰界定科研项目中劳务费和非劳务费的比例和范围,让研究生及基层科研人员更多地受惠于科研资金,将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优化学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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