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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村修二的官司看职务发明
莫愁//www.workercn.cn2014-10-17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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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诺贝尔物理奖得主中村修二曾经胜诉一场专利权官司,起因正是中村今年赖以获奖的蓝光LED.

  当年,中村曾作为雇员在日亚公司从事蓝光LED的研发。然而日亚公司对这个项目并没有信心,最后干脆放弃了资金支持。谁也想不到,孤军奋战的中村最后竟然成功了。之后日亚公司在支付了中村区区2万日元的奖金后,毫不客气地以职务发明为理由占有了这项技术,可怜的中村甚至连专利权都没有获得。于是2002年,已经移居美国的中村将前东家日亚公司告上了法庭。

  如果中村在中国做科学家,那么就不会有这样的苦恼了。因为长期以来,对科学家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虽然同样缺乏明确的界限,然而这个模糊地带明显有利于中国科学家。

  国外科学研究主要是大学和研究机构来进行,技术研发则主要由企业来进行。在我国,历史的原因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无法和跨国企业在技术研发上进行竞争;而风险投资市场的发育不足,又导致众多高新技术企业无法支付新技术研发所需要的高额资金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对于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科技问题,为了抢占产业制高点,往往是国家以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专项形式下发,由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来执行。

  而在项目研发成功后,由于国家对这类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处于缺位状态,科学家个人往往会直接成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直接或者间接地享受着该项成果所带来的丰厚经济利益。中村修二所面临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困窘,基本上不会发生在现在的中国科学家身上。假如中村在中国,他早就依仗蓝光LED有了自己的企业,享受着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悠哉悠哉地发大财了。

  然而如果深究下去,中国科学家仍不能回避某些法律问题。

  国家出资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为什么会归于科学家个人?这是否是一种隐秘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是一种隐秘的职务侵占?而如果科学家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从自己的研发项目中获得经济利益,对科学家来说,是否公平?是否会挫伤科学家的科研积极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在国家科技管理体制上,将科学与技术加以明确的区分,对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管理上进行分类管理,在成果归属等知识产权带来的物权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

  例如,对这些重大专项采取技术招标的形式进行。国家是出资招标的甲方,科研单位和科学家个人是承担项目的乙方。项目研发成功后,由甲方支付乙方研发奖励,项目收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组织成果拍卖等技术转让,由真正能推进市场化和商业化的企业以一定的价格接收项目。这一方面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方面也保护了科学家的研发积极性。而由行业内的中国企业以市场价接收项目,一来国家可以回收项目投入资金,实现重大技术专项资助滚雪球式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职业经理人等一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员介入,更好地促进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场上有更佳出色表现,真正地和跨国企业一决雌雄。同时还可以防止科学家私下里将这些技术转移到跨国企业手中。这种转让实际等同于拿着国家的科研经费变相地补贴跨国企业的研发,显然和当初设立国家重大专项的目的——希望在某些技术领域占据制高点,摆脱跨国企业的控制大相径庭。

  科研成果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不清晰,还可能会在科研经费管理上形成模糊地带,导致科研经费和公司运营经费交叉使用,易使科学家滑入犯罪的泥潭,并在社会舆论上陷入被动。轻则个别科学家因此身陷囹圄,重则科学家群体为产业化与民意形成对抗,最终毁掉整个产业的正面形象,使得国家投入巨资的某个产业最终沦陷。

  因此,在国家科技管理层面科学与技术分家,对重大技术项目进行技术招标,厘清技术成果的归属关系,属于国家的利益要坚决拿回,科学家进行技术研发也理应获得自己的相应报酬,这也是对科学家的一种保护。

  在中村修二的官司中,他的雇主日亚公司不能将其雇员的非职务发明违法占有;在中国,科学家们也不能将国家出资资助的职务发明据为己有。向左走向右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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