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完善有力的法制支撑
——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探索、坚持和丰富(六)
//www.workercn.cn2013-10-14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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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打上如此鲜明的工会印记——

  从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启动,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再到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直至前不久引起广泛关注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律制定、实施、修改的每一个关键节点,都将工会推向舆论的前台。

  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更是前所未有地彰显了工会的力量——这两部草案分别收到的近20万件和55.7万件意见、建议,不仅在数量上创造了“立法之最”,而且大多数来自职工群众和各级工会组织,在集中度上也创造了“立法之最”。

  其实,《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故事”,只是近年来中国工会在探索、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征程中,切实强化源头参与、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的一个生动缩影。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整是否拥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尺,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中国工会在推动和参与劳动立法上切实加大了力度——随着新《工会法》的出台及其适时修改、《劳动法》的实施、以及一系列相关劳动法规的制定,工会逐渐走上依法维权、依法治会的道路。

  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快速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而言,我国劳动立法依然相对滞后,法律制度不完整、内容不完善,尤其是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甚至存在冲突,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石仍不够坚实,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支撑还不够得力。显然,尽快推进劳动立法,切实将工会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工会切实履职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日益迫切的时代要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的中国工会,把推进劳动立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2003年召开的中国工会十四大,便将“始终把依法办事作为做好工会工作的可靠保证”,作为中国工会多年实践中的一条宝贵经验,用以进一步指导新世纪新阶段的工会工作。

  毋庸讳言,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立法之路并不平坦。所幸的是,各级工会始终坚持不懈地执著推进,特别是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利契机,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参与立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参与立法的模式和制度机制,令新世纪以来的劳动立法步入快车道。

  参与制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改《公司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等,并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写入《刑法》……据统计,这10年来,仅全总就推动和参与了120多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与此同时,各地方工会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达到了1261件。

  工会在推动和参与劳动立法上交出一张骄人的“成绩单”!这不仅切实彰显了工会作为,而且以不断完善的劳动法律,为工会有效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生动的立法实践,也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丰富和发展。

  2006年12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在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会议上,鲜明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其核心便是要求工会“主动、依法、科学维权”。2011年,全国总工会又进一步明确“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法制支撑”。

  今天,“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已成为上起党中央下至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共识,更是各级工会不断实现各项工作创新发展的行动指南。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尤其在当前资强劳弱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劳动关系领域法制思维和法制模式仍待强化的现实背景下,要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真正转化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平衡和谐的护身符,并不容易。

  在这方面,各级工会组织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有颇多可圈可点之处——积极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配合、参与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监察、政协视察等活动,发挥基层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作用,广泛开展工会法制宣传等,切实强化了工会群众性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无论是从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体面劳动的角度出发,还是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层面加以审视,我国劳动法律的完善和执行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正因如此,探索、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强调“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律”,不仅体现了科学认知的前瞻性,更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与时俱进的开放性。

  夯实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法律之基,我们还需努力!

  本报记者 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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